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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自考11345文体写作押题复习资料

    2021-06-23 13:41:57   来源:广东自考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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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广东自考网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广东自考11345文体写作资料”的相关信息,有需要的朋友不妨跟随本文一起来了解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考试-知识点押题资料

      第一部分

      重点难点:

      1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

      2 环境问题的分类(可简答可论述);

      3 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污染;

      4 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环境”的范围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不同与差异

      ⑴环境的一般概念, 是指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 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⑵我国《环境保护法》 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⑶相同点: “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必然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的,且在质的规定性方面,二者是一致的。

      ⑷不同点: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 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而且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 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②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 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 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但是, 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 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 作为法律保护的自然客体的范围,

      只能是那些人类活动能够影响、调节或支配的自然客体,凡是人类不能对其产生影响的自然物,即使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③人类把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④某些自然物存在于自然界具有环境功能时,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当其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而可能成为民法的保护对象。补充: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 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科学中最常用分类。

      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 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此分类。

      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 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 城市环境、 区域环境、 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 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既是自然环境要素,又是自然资源:土壤,阳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

      2 人类与环境的关系

      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作两个方面的最基本的概括:

      ⑴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同整个生物界一样,要完全依赖于地表的环境条件。如地表大气中氧的形成, 一切动物离开氧气便不能生

      存、臭氧层的形成也是地球生命存在的先决条件之一、对人体血液成份所作的科学测定表明,人体血液含有 60 多种化学元素, 而且其平均含量同地壳各种元素的含量在比例上惊人地相似。

      ⑵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人类能通过劳动,通过社会性的生产活动,有目的、 有计划、 大规模地改造自然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人类在改造环境的过程中, 人类——环境系统工程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

      ⑴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

      ⑵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果超出这两种界限,就会打破生态系统的正常平衡,一方面造成资源枯竭,一方面使环境质量恶化。

      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的自然规律主要是生态学的规律。

      生态学的概念是由德国人伊 * 海克尔在 1866 年提出的,研究动物同有机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后来被定义为: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

      把主体从动物扩大这整个生物界。 70 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研究列为全球性课题, 强调从宏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生态系统是生态学研究的中心课题。

      3 生态系统的组成(单选或多选)

      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每个生态系统就是生物界活动的基本单元,人类便处于由各种生态系统组成的生物圈内。

      生态系统的组成包括:

      ⑴生产者。 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 在生态系统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⑵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所有的动物。一级消费者是以植物为食的草食动物;以草食动物为食的是二级消费者;以二级消费者为食的食肉动物是三级消费者。

      有的动物包括人类是杂食者,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混合消费者。 消费者虽然不是有机物的直接生产者,但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因而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⑶分解者。分解者主要是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种微生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动物,如白蚁、蚯蚓等,其作用是保证生态系统的循环,也是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⑷无生命物质。无生命物质包括自然界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自然因素。如阳光、水、土壤、空气等,为生物提供了必需的生存条件。

      4 生态系统的功能

      ⑴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

      生态系统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来源于太阳。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通过食物链和食物网进行的。

      ⑵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其中最主要的是水循环、碳循环和氮循环, 它们与环

      境保护的关系非常密切。

      食物链概念◇ 形成一条以食物把各种生物连结起来的锁链,叫做食物链。

      营养级概念◇ 在食物链上的各个环节称为营养级。一般有 4 至 5 个营养级。

      1/10 定律◇ 是指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 1/10 被上一营养级所利用(即 1/10 定律)。

      生物放大 ◇ 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

      生态平衡○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破坏生态平衡的因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自然因素,如火山爆发、地震、海啸、台风、水旱灾害、泥 石流等,都可以在短期内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人为因素,如建造大型工程, 从而大规模改变环境条件;大量毁坏植被,从而改变生物的生境; 向环境中大量排放有毒污染物,等等,这些人为因素都能破坏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引起生态失调,甚至造成生态危机。

      5 环境问题的概念及分类◇

      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第一环境问题, 是指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 是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

      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

      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的分类◇

      ⑴自然环境的破坏, 所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可逆转。

      ⑵环境污染, 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 使环境质量下降, 以至危害人体健康, 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 如森林减少会加重大气污染; 而环境污染又会降低生物生产量, 加剧环境破坏。

      当前的环境问题:

      没有彻底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污染以新的形态在发展。 出现了全球性的 3 大问题是: 酸雨 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 臭氧层破坏。自然环境和资源难以承受高速工业化,人口剧增, 城市化的巨大压力。

      自然灾害显著增加大气污染范围越来越大, 出现了全球性的并直接影响整个生物圈的某些机制和平衡的 3 大问题是: 酸雨 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间的关系。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一个国家的地理条件和资源状况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人类的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正常需要,就必须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和养护。

      环境问题和人口问题有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殖应有一个适当比例。

      认为社会发展只取决于社会制度而与人口增殖无关, 甚至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存在人口过剩问题的观点, 显然是错误的。 人口增长过快, 会刺激需求和生产, 从而破坏人类环境系统的总平衡。

      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人口膨胀是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它引起了粮食紧张、 资源破坏、 能源危机、 环境污染加剧等一系列问题。非洲自然环境破坏引起的大灾荒,根本原因是人口激增。

      我国的人口问题是一个在短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的社会难题之一。

      发展包括社会发展、 经济发展两方面, 而基础是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尤其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活的物质基础。保障和改善人们衣、食、住、行的生活需要是发展的主要目标。 在发展中国家, 要摆脱贫困、 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唯一的出路是发展经济。包括环境问题的解决。也需要通过发展经济来为其提供资金和技术。但是经济的发展,生产的增长, 意味着取自环境的资源和排向环境的废弃物都要增加,因而受到资源可供量和环境容量的限制。盲目发展生产, 会造成资源、 环境也发展之间的比例失调, 从而导致资源枯竭、 环境污染与破坏加剧。 这样不仅使发展不能持续进行,还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普遍走了一条重发展、轻环保, 甚至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的道路, 曾经为之佬出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代价。

      6 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可能简答或论述

      ⑴环境问题的解决, 也需要通过发展经济为其提供资金和技术。但是,经济的发展,生产的增长,意味着取自环境的资源和排向环境的废弃物都要增加,因而受到资源可供量和环境容易的限制。盲目发展生产,会造成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比例失调, 从而导致资源枯竭, 环境污染与破坏加剧。 这样不仅使发展不能持续进行,还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⑵在人口、 资源、 环境与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关系,实际上是三种再生产即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人口增长)、自然的再生产(资源增殖)和经济再生产(经济发展)相互结合和制约的关系。

      由于为这三者这间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社会发展中或经济发展中只能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7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科学是在 50 年代环境问题严重化的背景下诞生的。 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而出版的《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可以说是环境科学中一部有名的绪论性著作。 50 至 60 年代, 环境科学侧重于研究环境污染机理和防治技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分支学科发展很快。

      70 至 80 年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学科的交叉和渗透明显加强, 而科学技术、 生产、 环境与资源这三者的相互作用也明显加强。

      1954 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

      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 环境地学, 环境生物学, 环化学,环境物理学, 环境医学, 环境工程学, 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科学, 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它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 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及其目的任务、 原

      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理论等。注意以下两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新兴部门法学学科。现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⑴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⑵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⑶人工环境,也叫做人为环境或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

      (如城市、 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等)。

      ⑷自然资源◇, 是指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

      ⑸可更新资源◇, 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资源,

      如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

      ⑹不可更新资源◇是指数量有限又不可再生、终究会被用尽的资源,如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等。

      ⑺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

      体。

      ⑻生态学◇是指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

      ⑼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

      ⑽1/10 定律◇ P13 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的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 1/10被上一营养级所利用,即1/10 定律。

      ⑾生物放大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

      ⑿生态平衡○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比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境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⒀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⒁第一环境问题, 把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

      ⒂第二环境问题, 把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

      ⒃环境污染主是指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 使环境质量下降, 以致危害人体健康, 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

      第二部分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含义

      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各个国家不统一, 欧洲国家多称“污染控制法”,

      日本称“公害法”, 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为“自然保护法”,我国目前称为“环境保护法”,美国一般称“环境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念及三点含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主要包含三点主要含义:

      ⑴表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

      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主要方

      面:

      ①同保护、 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②同防治各种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等有关的社会关系。

      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 但认为阶级性

      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唯一本质属性,应该全面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背景、任务、 性质和特点, 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

      ⑴现代环境法的产生,不是因为阶级矛盾不要调和,而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危害了人类生存环境,也就是说,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 并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而也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但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还有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⑴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⑵技术性, 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

      ⑶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一面。

      ⑷共同性,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污染是没有国界限制的,一国的环境污染会给别国带来危害,因此, 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目的: 《环境保护法》第 1 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 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任务○

      ⑴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⑵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⑶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一项任务即保护环境与资源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 第二项任务保护人民健康,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任务。

      两种目的(目的二元论)★

      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

      ⑴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⑵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两方面:

      ①保护人群健康,

      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 在利用、 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⑵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

      在我国, 包括国家、 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客体★ P39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 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⑴物。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另外,前面提到的某些环境要素,如太阳,对人类来说至关重要, 但因人的行为不能影响和控制,它就不能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某些珍稀动物, 在它们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如动物园和马戏团里的

      熊猫、老虎, 也不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某些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如土地、森林、草原、山脉、矿藏、水流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私人财产的客体; 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 光照等, 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能作为具有财产权内容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就是说, 它们不能作为财产而被主体占有或处分。注意案例)

      ⑵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的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常常表现为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

      例题补充:

      以下属于环境法保护对象的有:池塘里青蛙 ,马戏团大象, 农民种植的庄稼, 草原上放牧的牛羊, 人工栽种的次森林。

      本部分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 在利用、 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为“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 包括国家、 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⑸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的承担的义务。

      第三部分

      重点难点:主要注意常识性的东西, 主要的历史事件, 有标志性的一些事件。

      1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注意时间、内容和特点)

      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㈠产生阶段

      时间: 18 世纪 60 年代 ~20 世界初(公害发生时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

      内容:工业经济造成的环境污染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空前规模的人为的环境污染。

      1873、1880 和 1891 年,英国伦敦三次发生因燃煤造成的毒雾事件,死亡上千人。 同期在日本也发生了严重的公害事件, 1873 年日本爱知县别子铜山冶炼所因排放大量二氧化硫造成附近农业的严重损害,引起农民数次骚动。由于一些公害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公民的骚动, 也震动了当时的执政者。在一些工业

      发展较去快的国家, 开始制定防止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单行法规。其中代表的有:

      1863 英国颁布了《制碱业管理法》( 1906 年修订)、 1876 年英国颁布了《河流污染防治法》,禁止向河流排放污染物以保护水源、 1913 年英国《煤烟防治法》 ,其控制对象是制碱业以外各种向大气排放烟尘的污染源,是防止大气污染的早期的主要立法。日本 1896 年颁布了《矿业法》和《河川法》。“公害”一词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

      特点: 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 即大气和水的污染, 防治范围比较狭窄; 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㈡发展阶段(注意这一时期立法特点)

      时间: 20 世纪初 ~20 世纪 60 年代

      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

      ⑴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 远远超过其他部门法。

      ⑵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 如噪声防治、 固体废物处置、 放射性物质、农药、 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等,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

      ㈢完备阶段(注意标志性的东西,立法特点)

      时间: 20 世纪 70 年代 ~现在在“环境危机”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 很多国家对环境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管理。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⑴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 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视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⑵60 年代末和 70 年代初, 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⑶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 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各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立法指导思想。

      ⑷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

      ⑸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⑹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 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 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 但是我国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生比西方工业发达国家至少晚一个世纪。○

      ㈠中国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早在公元前 3 世纪, 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就在 《王制》中指出,如果按照自然法则处理开发、利用、保护自

      然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就可以使自然资源永续利用。

      殷商时期有禁止在街道上倾倒生活垃圾的规定,而且视其为犯罪。

      西周时期颁布了 《伐崇令》 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 极为严厉。 (2000 年出过题。 )

      中国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

      《唐律》 中设有“杂律”一章,更具体、 更详细地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作了规定。《明律》、《清律》,多沿唐律,也有类似保护环境的规定。

      ㈡中华民国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

      从新中国成立 ~1973 年

      1951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

      195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 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 荒地和其他资源, 都属于全民所有。 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

      1956 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这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作出规定的法规。

      1959 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除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外, 还对水源选择和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作了规定。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

      自 1973 年 8 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 这一阶段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发展过程为:

      ①官厅水库及北京西郊污染情况的调查和国务院关于防治城市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批示的发布。

      ②1973 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

      ③1974 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

      ④1978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

      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 “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

      ⑤一系列环境标准的制定和颁布。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初步完善时期。

      自 1978 年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并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①1979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治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开始建立。

      ②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严重比例失调, 1982 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这是又一个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也是对 1979 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补充和具体化。

      ③至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十分迅速,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

      ④为了加强环境的定量管理, 20 世纪 80 年代至 90 年代不断颁布了一批具有规范性的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基础方法标准。

      ⑤在其他一些部门法的立法中,也注意到了环境保护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作了相应的有关规定。

      ⑥目前我国正在准备制定一批新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和标志○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是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所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在国外,环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已为一般人所承认。

      在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前几年认识尚不一致。 更多人的主张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目前这种观点基本成为共识,其基本的依据和标志是: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⑵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必然性三点记住○

      ⑴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 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的职能。

      ⑵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各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

      ⑶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第四部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体系各组成部分的地位和作用(重点)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我国的环境与环境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 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 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体系。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研究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可能简答)

      ⑴从实践意义上说, 一个国家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

      ⑵从理论意义上说,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注意)

      ⑴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⑷环境标准;

      ⑸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有的国家把公民有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即“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在宪法里。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 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

      我国宪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第 26 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一规定是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

      第 9 条第 1 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 荒地、 滩涂除外。”

      第 10 条第 1、2 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 这些规定, 把自然资源和某些重要的环境要素宣布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这就从所有权方面为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了保证。

      第 9 条第 2 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第 10 条第 5 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这些规定强调了对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以防止因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导致环境破坏。

      第 22 条第 2 款对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作了规定。

      第 51 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该规定是对公民行使个人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规定,其中当然也包括防止个人滥用权利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宪法的上述各项规定, 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指导原则和立法依据。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法◇

      性质和地位:◇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最高的地位。它是一种综合的实体法。这种立法常常成为一个国家的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立法依据, 因此它是一个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方

      面的基本法。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 1989 年 12月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在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修订后重新颁布的。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 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规定。

      其中八个主要规定◇

      ⑴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⑶规定了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⑷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⑸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

      ⑹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⑺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⑻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颁布,对于促进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备化,加强我国的环境管理起了重要作用。

      3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到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

      地位◇ 它是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因此,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

      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

      内容(客观题)◇

      分类○

      ⑴土地利用规划法; (国土整治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

      颁布;

      农业区域规划法,尚未颁布;

      城市规划法, 1989 年颁布;

      村镇规划法,目前只有 1993 年国务院颁布的《村镇规划管理条例》)

      ⑵环境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 在污染防治法中, 最重要的单行法规除了大气和水体的污染防治法之外,

      就是噪声的控制和固体废物的处理,

      1989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6 年修订为《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5 年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⑶自然保护法;

      ⑷环境管理行政法等。

      4 环境标准(第九章有具体讲解)

      三类环境标准◇

      ⑴环境质量标准; (开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 为控制工业集中地区出现的局部环境污染,首先制订了一些以保护人群健康为主的专业性环境质量标准。)

      ⑵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排放

      标准是 1973 年制定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规定》,该标准对各类工业排放的气、液、渣三大类污染物分别规定了容许浓度和数量,对 70 年代我国的污染控制起了一定作用。)

      ⑶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已经制订的监测方法标准和基础标准有 200 多项, 是环境标准中数量最多的。截止

      1997 年底,已颁布的环境保护国家标准361 项,行业标准 29 项。其中环境质量标准 11 项,污染物排放标准 79 项,监测方法标准 231 项,标准样品标准 29 项,基础标准 11 项。)

      ⑷样品标准(后增加的)。

      5 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⑷ 经济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部分

      掌握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定

      1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是指有权事业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和应注意的问题:

      立法规划是立法者对一定时期内立法的项目、议程等事项所作的安排和部署。 制定立法规划目的, 是要在一定时期内明确立法的方向、目标、 任务、 具体的立法项目以及完成立法规划的措施和保障。因此,应当慎重、严肃、科学地编制和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规划, 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和问题:

      ⑴首先,应当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以及这些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对立法提出的要求来制定立法规划。

      ⑵其次, 国家的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定产法规划时, 必须从整体上、 从立法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

      ⑶最后,在立法规划的编制方面应当具有立法权的事业单位来进行。

      2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 在法律上充分体现与自然资源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 在起草、 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 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包括:★

      ⑴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

      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生态学基本规律: 物物相关规律、 相生相克规律、能流物复规律、 负载定额规律、 协调稳定规律、 时空有宜规律。

      ⑵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 经济的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 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 WCED)于 1987 年在其报告 《我

      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

      ⑶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的内容及所起作用(六律)

      ⑴“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 改变其中一个事物, 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注意对每一种环境要素的保护以及各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②还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土地利用规范、环境影响影响评价等。

      ⑵“相生相克”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因此,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

      维护生态平衡, 不能任意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也不能在生态系统中随意除去一物种, 这两种做法都会使某物种发生种族爆发或灭绝,因而危及生态平衡。

      ⑶“能流物复”律

      即在生态系统中, 能量在不断地流动, 物质在不停地循环。

      能量的流动是单向的, 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 有一部分转化为热能逸散入环境。

      为了维护生态平衡, 必须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简单地逸散入环境。

      ⑷“负载定额”律

      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 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因此,为了保护生态系统, 必须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生物生产能力,

      另一方面, 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不超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

      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 所以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必然有以产定供的规定; 有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的规定。

      ⑸“协调稳定”律

      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 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

      的人工生态系统。

      ⑹“时空有宜”律

      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地区特点。 如环境管理中的区域性原则,即往往实行地方法规优先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的指导意义 (可能论述) ★

      ⑴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

      实际上是我们今天处理环境问题所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成为我们制定环境与资

      源保护法律的理论基础。

      ⑵现代环境科学研究已经为人类揭示了自然界的普遍规律和生态系统平衡的原理。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就应当在人类活动与生态系统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基本领域——生产和消费上改变我们过去的方法。①首先,生产和生活废物的排放量不应超过环境容量的权限,即生态系统自动调节能力的极限;

      ②其次, 生产对资源的需求量同环境对资源的可供量之间保持平衡。

      ⑶生态学的原理提示我们, 人工建立的系统最后都必须与生态系统中有关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原理相一致。对于生态系统及其规律,人类只能被动地去适应它,而不可能人为地去改变它。

      ⑷所以在过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当时刻以生态规律衡量某项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规范,在考虑保护当代人类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生态系统,考虑到人类近期或长期利益的实现还需有众多的环境作支撑。这样才能使人类的行为

      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要求,才能保证人类世代的利益。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的概念及所包含的内容 ★

      可持续发展, 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三个方面的内容○

      ⑴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⑵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

      ⑶就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

      与传统“发展”观念的比较○

      ⑴传统的发展观认为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冲突是无法调和的和对立的, 因此传统观念的认识或选择要么是强调发展,要么是限制增长。

      ⑵传统的发展观只着眼于当前和当代部分人类的利益,忽视或漠视未来和后代人类的利益。

      ⑶而可持续发展观将环境与发展统一起来,即迎合了许多国家需要发展的愿望, 同时也符合环境资源保保护这一全人类的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对立法的指导意义(重点难点内容)△

      ⑴人类社会、 经济的发展, 不能以破坏人类生存的环境资源基础为条件。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的政策要求决策者必须在制订政策时确保经济发展绝对建立在生态安全的基础上,确保这些生态基础受到保护和发展,使它可以支持经济的长期增长。

      ⑵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是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综上所述,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要求,其根本目的仍然是提高人类的福利。

      因此,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注意,确立明确的目标,严格地执行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有害于环境的各种行为。 而通过法律规定公众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的程序,则可以在决策的过程中明确表达公众的意见,以有效地实现人类共同的愿望和利益。

      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的概念和作用

      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概念○

      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支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 管理以及拟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 作为指导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 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 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运用经济学方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或措施,将环境经济学研究的成果确定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之中,即采取经济效果最佳的措施并将其制度化。

      ⑵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定的制度或措施进行分析和评价。

      将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

      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而方,经济学家指出, 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管制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两大类。 真接管制,就是由国家制定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法。 它又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经济刺激方法以又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刺激两大类。

      市场刺激方式,既依照柯斯定理, 先根据允许产生的污染物数量设定“排污权”, 再将“排污权”作为市场交易的标的予以流通或消费, 最终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

      非市场刺激,则是由国家通过价格、税收、标志、抵押金、补助金、保险、信贷和收费等手段迫使生产者或消费者把他们产生的外部费用纳入其经济决策之中。

      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概念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 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

      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 包括

      正、负两方面影响, 正面的影响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负面的影响称为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

      外部不经济性的特点: 它们必须伴随生产或消费活动才能产生; 它们或产生正面影响或产生负面影响。就环境而言,外部性主要表现在生产和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上。一般认为,对环境法规进行经济分析是美国发明的。注意掌握的概念

      ⑴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⑵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⑶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

      ⑷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能力上限, 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⑸协调稳定律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

      ⑹时空有宜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⑻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其中负面的影响称为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

      ⑼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 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⑽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

      的转变。

      ⑾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支时, 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成本 - 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 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第六部分

      1 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

      环境与资源管理概念

      ○ 是国家要用行政、 经济、法律、 科学技术、 教育等多种手段, 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 调整和监督, 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环境与资源管理四项原则记标题(客观题)○

      ⑴综合性原则

      ⑵区域性原则

      ⑶预测性工作的重要性

      ⑷规划和协调

      环境与资源管理的范围(客观题)○

      ⑴狭义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主要指污染控制。

      ⑵广义的环境与资源管理, 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结合起来,包括资源、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⑶更大范围的环境与资源管理。

      有的国家把环境与资源管理扩大到相关方面,认为协调环境与经济发展、土地利用规划、生产力布局、水地保持、森林植被管理、自然资源养护等也是环境与资源管理的组成部分。

      2 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历史发展

      现代环境问题产生于产业革命以后。

      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管理历史发展的四个阶段

      ⑴早期限制阶段

      从产业革命 - 本世纪初,消极被动。

      当时的主要问题是工业生产引起的第一代污染。

      进入公害发生期。

      ⑵治理时期 20 世纪初 -60 年代,进入公害发展与泛滥时期,环境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改善。

      ⑶综合防治时期 20 世纪 60 年代 -70 年代。 1979 年 经济与发展组织(OECD)第二次环境部长会议纪要提出的建议:各国环境政策的核心应该是“防重于治”。

      这一政策建议得到了工业发达国家的普遍赞同。

      贯彻预防为主、 综合防治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项:

      ①实行区域综合是, 包括土地利用规划, 全面解决合理布局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②实行预防为主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损害环境的工程建设在施工前通过评价得到有效制止。

      ③把污染物排放的“浓度控制”改为“总量控制”。

      ④不要等污染产生后再进行治理,而要尽可能把污染物消灭在生产过程中。

      ⑤把污染物的排放量减少到最低限度后,再采用净化处理措施。

      实践证明,这些措施对环境保护来说是积极而有效的,是环境与资源管理对策的新发展。

      ⑷制定发展与环境的总体战略,全面调整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20 世纪 70 年以后 - 目前。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

      3 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把环境与资源管理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的原因

      ⑴在 20 世纪 70 年代环境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

      ⑵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综合的方法和措施, 从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中全面解决环境问题。

      ⑶同时,不少国家相继在宪法里规定了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原则和对策,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主务,把“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职责”规定为宪法原则。

      ⑷这样只有把环境与资源管理作为一项国家职能,全面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才能做到。

      4 环境与资源管理机构

      外国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机构

      ⑴现有的行政部委兼负环境保护职责。

      ⑵设立协调机构——委员会。

      1970 年联邦德国设立了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的“联邦内阁环境委员会”。

      ⑶设立行政部一级专门机构。

      ⑷具有更大权限的独立机构。(如美国、日本)

      ⑸几种机构同时并设。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管理机构

      4 次调整( P92)○

      ⑴建国以后 70 年代初,有关部、委兼管。

      ⑵1974 年 5 月国务院成立了 20 多个有关部、委组成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⑶1982 年成立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另外在国家计划委员会内增设了国土局。

      ⑷1984 年 5 月,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1998 年国务院机构调整中,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另外,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省、市各级政府建立了环境保护专门机构, 工业较集中的县一般也设立了专门机构或由有关部门兼管。 在较大的工矿企业里, 设有环保科、室或专职人员。

      5 我国环境与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

      10(了解)◇ P93

      略(可能出选择题)

      ①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制定行政规章;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 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②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③监督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

      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 荒漠化防治工作。

      ④指导、 协调和解决各地方、 各部门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行政稽查。

      ⑤制定和发布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国家环境状况公告;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

      ⑥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与资源管理制度; 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⑦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研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

      ⑧负责环境监测、 统计、 信息工作; 指导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

      ⑨拟定国家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

      管理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管理和协调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

      ⑩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必须掌握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要用行政、经济、 法律、 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 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第七部分

      注意掌握每一原则的含义、立法依据及意义 (历年必考)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确定的依据

      含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法所确认、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依据:○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所体现。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立法、司法原则。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⑴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⑵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⑶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

      ⑷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⑸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每年都会涉及)

      1983 第 12 月召开的第二次全环境保护会议,进一步总结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经验,并针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确定了环境保护同人口问题一样,是一项基本国策。

      含义○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经济建设、 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同步发展, 实现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环境效益的统一, 其核心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的思想。

      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五种互相制约的因素构成。

      2 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比较

      ⑴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提出的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同步发展,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其核心和理论基础是 “协调发展”的思想。

      ⑵“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

      需要, 是指对人类需求的满足,包括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改善生活的需要,这是发展的主要目标。

      限制, 是通过社会管理机制和科学技术,对向自然的索取和投入加以限制,以保持对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保持可持续发展。

      ⑶我国提出的协调发展的方针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而且进一步具体化了。

      三项建设作到三同步, 是协调发展的具体要求。

      其中有两个重要环节, 一是同步规划, 一是同步建设。 同步规划主要是解决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解决合理布局的问题。 同步建设主要是在城市建设、工业建设、农业建设、交通建设中同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

      协调发展, 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的需求和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 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贯彻这一原则

      ⑴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⑵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⑶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中去。

      3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与资源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的。

      含义(P102)是指在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中,通过计划、 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 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预防为主, 不是代替治理措施, 也不是治理不重要。 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做到防治结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的提出原因○

      ⑴环境污染与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

      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

      ⑵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后,再进行治理, 从经济上来说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

      ⑶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 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结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但到后果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而无法救治。基于环境问题的上述特点和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 1980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 ,首先提出了“预期的环境政策”。 这种政策要求,任何可能影响环境的重大决定,都能在最早阶段即充分考虑到资源保护及其他的环境要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作的作用△(可简答)

      ⑴我国在建设过程中难以筹集巨额资金用于污染治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一种投资少、收效大、把三种效益统一起来的卓有成效的措施。

      ⑵采取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 可以尽量避免环境损害或者将其消除于生产过程中,做到防患于未然; 对于不可避免的污染, 则通过各种净化治理措施,

      达到环境目标的要求。

      贯彻○

      ⑴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

      就是要对工业和农业、 城市和乡村、 生产和生活、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而制定国土利用规划、 区域规划、 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使各项事业得以协调发展。

      ⑵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与资源管理制度 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为了贯彻了“防治结合”的原则,我国还确立了“三同时制

      度”。

      工业布局不合理是造成我国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合理的工业布局应该注意到: 适当利用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加强资源和能源的综 合利用; 大型项目的分布与选址,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严禁污染型工业建在居民稠密区、城市上风向、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

      4 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

      含义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的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 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作用

      ⑴我国现有的工业企业和各种资源的开发,由于设备、技术和管理上的多种原因,

      一般来说对资源和能源的有效利用率都较低, 许多应该回收利用和循环使用的资源大量废弃物排入环境,这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我国严重的环境污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资源的浪费造成的。

      ⑵我国的财力很难解决这一问题,如果通过奖励综合利用来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

      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的贯彻(八点)(注意看一下)

      ○P105 略

      ①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生产和建设在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②对矿山、 森林、江河、湖海等重要自然资源的开发,要加强综合利用, 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要优先发展。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 要执行“综合勘探, 综合评价, 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③对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④企业排放的、 自己不能利用的“三废”,应免费供应给其他单位利用, 不得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供需双方应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

      ⑤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列入国家分配计划;除国家规定不准自销的产品和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外,企业可以自销。

      ⑥综合利用的技术引进项目和进口设备、配件, 可以视同技术改造项目,享受减免税、优先安排外汇等优惠;企业出口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外汇分成。

      ⑦开展综合利用的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 社会效益大而企业不受益的项目,

      应纲入国家计划, 予以扶持; 银行可予贷款扶持, 还贷期限可延长。 综合利用项目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综合利用设备的更新改造。

      ⑧国家建立综合利用奖惩制度,对发展综合利用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给予处罚。

      5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的概念

      是强制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责任的一项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

      70 年代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公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

      关于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国际上大多主张承担两项费用,即消除污染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

      消除污染费用,包括治理污染源和恢复被污染的环境的费用;

      损害赔偿费用,是指对环境污染的受害者,赔偿其人身和财产损失。

      我国的观点○我国参照“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精神,在《环境保护法(试行)》中曾规定“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贯彻三点(简答或选择)◇

      ⑴为了有效地贯彻开发者养护的原则,我国有关法律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了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的责任。

      《环境保护法》 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⑵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般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各级领导从省长、市长、区长(县长)直到基层企业的厂长, 在任期内的环境目标和管理指标,

      并建立相应的定期检查、考核和奖惩办法。

      《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⑶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

      确定限期治理项目要考虑的条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对区域环境整治作出总体规划;首先选择危害严重、 群众反应强烈、 位于敏感地区的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 要选择治理资金落实和治理技术成

      熟的项目。

      6 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国外学者为了给公众参与环境与资源管理找到理论依据,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委托”论和公民“环境权”的理论。

      环境公共财产论内容

      这个理论认为: 空气、 水、阳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是人类的“共享资源”,是全人类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

      环境的公共委托理论内容

      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环境公共财产,共有委托国家来管理。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权的,因而不能滥用委托权。以公共财产论、 公共委托论为根据, 又有人提出了公民享有“环境权”的理论。

      1970 年 3 月,在东京召开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上,一位美国环境法教授提出了环境权理论。

      公民环境权(名词或选择)

      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法律的保护。

      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也规定了类似的原则。宣言提出的 26 条原则的第一项是:人类有权在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 平等和良好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民主原则的贯彻○

      ⑴公民的环境权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在《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中,体现了维护人民良好生活环境的精神。注意《民法通则》第83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包括有通风、采光。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就保证了公民的通风、采光权。

      ⑵我国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权利。这项权利首先在 《宪法》 中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管理。

      ⑶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掌握的概念

      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 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⑵综合利用原则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的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⑶开发和养护、 污染者治理的原则是强制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责任的一项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

      ⑷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管理中, 通过计划、 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 采取防范性措施, 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预防为主, 不是代替治理措施,也不是治理不重要。 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做到防治结合。

      第八部分(重中之重,必然要考的)

      ★注意,概念和作用、意义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1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概念○

      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 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 对城镇设置、 工农业布局、 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 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种类◇土地利用规划法、 城市规划法、 乡镇规划法、 区域规划法等。

      城市规划——大城市,人口在50 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人口20 万以上不足 50 万;小城市,人中不足20 万的城市。

      任务: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性质:城市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和城市管理的依据,它具有法律的性质。

      制订过程: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城市旧城区的改造国外的做法:采取工业分散政策,使工业布局郊区化,最有效的办法是建设“卫星城”;外迁“有害工厂”;发展“工业小区”。

      我国的做法: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对于污染企业,特别是在首都、 省会、 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的污染企业, 要制订限期治理的规划,责令限期治理。 对于污染严重又不能治理的企业,要有计划地实行关、停、并、转、迁。

      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出简答论述或选择)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 预测和评价, 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性的评价。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意义(重点)

      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⑶从法理上说, 把环境影响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的运用 (民事侵权法有一条原则:任何民事主体 (包括法人)在进行某种活动时, 有义务防止发生对他人的损害,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采取防范措施或赔偿损失。

      根据这一原则, 对建设者和开发者提出下列义务: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采取防范措施, 以避免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并给他人造成损害。)

      产生和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继美国之后,瑞典、澳大利亚分别在1969 的《环境保护法》 和 1974 年的《联邦环境保护法》中,效法美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国是 1976 年在《自然保护令》中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又在次年公布的1141 号政令中,对评价的范围、内容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并补充规定了该法强制执行的措施。我国在 1979 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度。另外,如《海洋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中,也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

      范围(掌握)

      ○⑴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⑵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⑶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分类管理的名录由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七个方面

      ○(注意案例,结合法条及热点的环境问题)

      ⑴建设项目概况;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⑷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⑸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⑹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可选择)

      ⑴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签订合同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

      ⑵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和报批。铁路、 交通等建设项目经主管环保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

      ⑶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

      ⑷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

      有下列情形的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项目。⑵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⑶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其报告书(表)提交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项目性质、 规模、地点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 或批准后满5 年方开工建设未经重新审批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处10 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中的几个问题◇⑴审批的依据和标准的掌握⑵谁对评价承担法律责任⑶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靠性问题⑷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程度相结合的问题

      3 三同时制度(重点)★

      三同时制度概念★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 自然开发项目, 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使用。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它是总结我国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的实行应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与资源管理制度。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P122“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 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4 许多证制度 △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 需要事先提出申请, 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许可证的类型开发许可证、 建设许可证、 生产销售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中使用最广泛的是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程序: 申请、 审查、 决定、 监督、 处理。

      许可证的作用: 5 点 ○(可简答)⑴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 排污活动, 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 把各种影响环境与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使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与资源管理。⑵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⑶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制止不当规划、开发,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 及时发现违法者,从而加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的行使,促使法律、法规的有效实行。⑷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与资源管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造,采取无污染,少污染工艺。⑸便于群众参与环境与资源管理,特别是对损害环境活动的监督。

      我国环境与资源管理中的许可证制度(了解可选择)○略《城市规划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农药登记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及《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猎枪、 弹药管理办法》 ,《渔业法》 和《渔业法实施细则》 ,《文物保护法》 ,《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我国在水环境与资源管理方面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四点)○

      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管理程序包括下面四个阶段:⑴排污申报登记。⑵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⑶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条件: 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规定排污口的位置、 排放方式、 排放最高浓度等。 )⑷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5 征收排污费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的概念★

      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和浓度, 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这项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的新技术的发展,能使污染者承担一定污染防治费用的法律制度。目的和作用○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 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办法(可选择)范围和标准◇按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 凡是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不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都要交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污都要交纳排污费,超标排污则要交纳超标排污费)。各地在执行中,一般是对排放废气、废水、废渣收费,不少省、市规定对噪声污染也收费。收费标准的具体确定。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以附表形式规定了收费标准,分为废气、废水、废渣三项。按下列因素确定其的收费额:

      ⑴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和危害程序,分为一般污染物、有毒污染物和剧毒污染物,收费标准逐项提高;

      ⑵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体计算某一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 按照超标倍数累进收费, 超过标准越高,收费越多;

      ⑶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物质时,按收费高的一种计算,也有的省市规定, 同一排污口的各种污染物要相加累计计算。

      加收或减收、免收的条件◇(选择)

      ⑴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公布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加倍收费。

      ⑶有污染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又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也要加倍收费。因为国内没有完善的治理技术、国家又急需的产品,或者企业原来工艺设备落后,经过积极治理, 仍难达到标准的,经过批准,可以减收、免收或缓收排污费。排污费用收缴和列支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改。 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 都应当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20 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 0.1%. 企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可以从生产成本中列支。管理和使用◇根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 征收的排污费要纳入预算, 作为环境保护补助的专项资金,不参与体制分成。中央部属和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纳入省级财政,其他单位的排污费纳入当地的地方财政,有的城市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业比较集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排污费可缴入当地地方财政。排污费的使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作为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 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下列三个方面:⑴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这种补助一般不得高于其所缴纳排污费的80%.⑵用于区域性综合污染治理。⑶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技术培训等。 但不得于用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的行政经费以及盖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开支。

      征收排污费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⑴征收排污费的性质问题△ 结合立法精神来看,是运用法律手段, 使污染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目的在于促使污染的治理。

      ⑵收费标准的确定问题从理论上说, 收费标准的确定, 应该同立法的目的相一致,收费额一般不低于正常处理费用,否则排污单位宁肯缴纳排污费而不积极治理。对于收费标准的改革, 应当逐渐将浓度收费向浓度和总量相结合转变; 从超标收费向排污就收费,超标加位收费转变。 近年来, 我国在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变静态收费为动态收费。 1991 年,经国务院批准,提高了污水和噪声收费标准。

      收费额的提高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⑴物价指数的变化;⑵环境要求的提高;⑶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⑷不同地区、不同流域应有所不同。

      ⑶收费的法律效力问题排污费的法律效力, 并不免除治理责任, 也不免除因污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更不是用排污费买得企业的“污染权”。

      ⑷多种污染物收费计算方法问题按国务院收费办法规定,现在的办法是, 在同一排污口含两各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收费按最高的一种计算。这种收费办法易产生两种弊端:①使排污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②削减污染物种类, 对排污者没有实惠。 这显然不利于污染控制和刺激经济发展。

      ⑸收费的使用问题△1998 年 9 月国务院颁布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 ,规定从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污染单位治理污染源的资金中提取20-30%,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6 经济刺激制度(了解)三种形式

      注意世界各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普遍重视经济刺激制度的采用, 比较普遍采用的是: 财政援助、 低息贷款和税收(包括征收排污费)。1984 年 6 月,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 第 2 条规定: “各级经委、 工交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企业所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每年应拿出7%用于污染治理。”低息贷款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财政援助。如果说财政援助只起正刺激作用,税收方式(免税、减税、加税)则可以起鼓励和抑制正、反两种作用。1984年 5 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第6 条第 1、2 款规定: “采取综合利用的政策。 工矿企业为防治污染、开展综合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利润5 年不上交,留给企业继续治理污染, 开展综合利用。 ”《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 9 条规定: “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可以减免产品税。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规定》第44 条第 2 款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的节能新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 对城镇设置、 工农业布局、 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 预测和评价, 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性的评价。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⑶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 自然开发项目, 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 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使用。“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

      ⑷许可证制度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 其建设者或经营者, 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从事该项活动。

      ⑸征收排污费制度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和浓度, 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第九部分 (第一编重中之重)

      1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概念○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它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有影响力、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主要包括两面方面: 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 并表现为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四种权能。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别

      ⑴按自然资源权属的主体来分,分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⑵按自然资源的种类分,可分为土地资源所有权、森林资源所有有权、 水资源所有权、 草原资源所有权、 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等。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掌握)

      (可简答)○

      ㈠国家所有权的取得。

      ⑴法定取得。 法定取得, 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法定取得是我国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的主要方式。

      ⑵强制取得。 国家作为全社会的总管,可以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 凭借其依法享有的权力,不顾所有人的意志,采用国有化、没收、征收、征用等强制手段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自然资源的国有化和没收是人民解放战争过程中和建国初期我国国家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⑶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天然孳息, 是指自然资源依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新的自然资源。 如森林资源的木材蓄积量的增加,野生动物资源在自然条件下繁殖更多的野生动物。自然添附, 是指自然资源在自然条件的作用下而使自然资源产生或增加的情况。 如黄河入海口、 长江入海口处,每年都淤积出大片的土地, 这些土地都使得国家所有的土地面积增加,从而成为自然添附物。在我国,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客体是无限制的,国家可以取得任何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㈡集体所有权的取得。

      ⑴法定取得。 指集体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自然孳息的所有权。 我国《法法》 在规定自然国家所有权的同时,也规定集体可以依法取得土地、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的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都规定了集体对土地、森林、 草原的所有权, 同时水法也规定了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属于集体所有。

      ⑵天然孳息。集体组织也可以与国家一样取得依自然规律在其所有的自然资源基础上而产生的自然资源。

      ⑶开发利用取得。 自然资源可以因人类投入劳动而产生,也可以因人类投入劳动而使一种资源变为另一种资源。在我国, 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是有限所有权,即它的客体是有限的, 矿产资源、 野生动物资源和城市土地资源等都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㈢个人所有权的取得。在我国,基本上没有完整意义的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只存在某自然资源个别部分的个人所有权。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开发利用和继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强制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变化,亦即自然资源从一主体转给另一主体的过程。

      ⑴国征用而变更

      ⑵因所有权主体分立或合并而变更

      ⑶因依法转让而变更在我国,自然资源所有权只能发生有限的转让。

      ⑷因对换或调换而变更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消灭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消灭, 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不复存在的情况。

      ⑴因法律剥夺而消灭

      ⑵因自然资源的消失而消灭(自然原因、 人为原因)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是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实际使用并取得相应利益的权利。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的不同(考点)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主体范围

      主体则十分广泛,几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主体限定的范围很小。权利内容 受所有权和环境保护及生态规律的制约,而不是无限制的使用。客体是无限制的,国家可以取得任何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别

      ⑴按自然资源的类别分:土地资源使用权、 草原资源使用权、 森林资源使用权、 矿产资源使用权、 水资源使用权、海洋资源使用权、野生动植物资源使用权。⑵按自然资源的归属分: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使用权。

      ⑶按使用人是否向所有人支付使用费分,可分为有偿使用权和无偿使用权。

      ⑷按使用权是否预定了使有期限分:有期限使用权和无期限使用权。 有期限使用权分为次数性使用权、阶段性使用权和终身性使用权。阶段性使用权如 (城镇居住用地出让期限 70 年,工业用地的出让期限是50 年),各种资源开发许可证也都规定具体期限,它们都属于阶段性使用权。终身性使用权的享有以使用权所依附的主体或客体的整个生命期为限(如某一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形式(可选择)

      ◇⑴确认取得。

      ⑵授予取得。

      ⑶转让取得。 在我国,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有许多限制条件。其中主要包括转让客体限制、受让主体限制、转让方式限制、 转让内容限制、 转让价格限制、 转让客体的用途限制、转让期限限制等。

      ⑷开发利用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变更:⑴因主体的合并或分立而变更。⑵因转让而变更。⑶因破产、抵债而变更。⑷因合同内容变更而变更。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终止原因(可选择)◇

      ⑴自然原因;⑵开发利用完毕;⑶因期限届满;⑷因闲置或弃置抛荒;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 2 年弃耕抛荒的, 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⑸非法使用或转让而被强制终止;⑹因主体消灭。

      2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自然资源规划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保护、 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 其目的是为了从宏观上解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 当前利益与长期持续发展的矛盾以及资源分配问题,以保证用最佳的结构和形式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批准的自然资源规划是进行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依据,是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自然资源规划一经法定程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有关部门、 单位必须贯彻实施。 如果因情况的变化需要修改规划,必须经过原批准规划机构的批准。

      3 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自然资源调查和自然资源调查制度概念

      ○自然资源调查, 是指由法定机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 数量、 质量和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全面的野外考察、 室内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座谈访问等项工作的总称。自然资源调查制度,是法律对自然资源调查的主体、对象、 范围、 程序方法和调查结果的效力所作的规定,是自然资源调查的法制化。

      自然资源档案和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概念

      ○自然资源档案, 是对自然资源调查所获资料、成果按一定方式进行汇集、 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自然资源档案制度,则是法律对自然资源档案的种类、级别、适用对象、内容、范围、资料更新时间、查阅和借阅方法、 保管技术和设施与设备、保管机构及其管理要求等所作的规定。

      4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自然资源许可概念

      ○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 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按性质分类○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其性质看,可分为三大类。一是资源开发许可证; (如林木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采集证等)二是资源利用许可证(如土地使用证、草原使用证、养殖使用证等)三是资源进出口许可证(如野生动植进出口许可证等)

      5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本章重点难点)概念和作用

      △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是自然资源在法律上的体现和确认。意义和作用:⑴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⑵它有利于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⑶最后,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有偿使用形式

      综合起来基本上有两种形式:一是收税,二是收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采取收税的形式,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一般采取收费的方式。但大多数国家则是既收税, 又收费。 我国也部分地建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 这些立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也是征收自然资源税和自然资源费。

      自然资源税和自然资源费及分类

      自然资源税概念

      我国自然资源税, 在立法上称为“资源税”,而且其范围界定较窄,主要指的是矿产资源税。

      自然资源税四种形式

      从广义上说, 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林特产品税、水产品税也属于自然资源税。

      另外注意资源税的减征和免征,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自然资源费概念在我国立法中, 并没有“自然资源费”这一名称,它仅是学者们对各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收费的一个统称。这些收费大体可分为:○(注意例子可选择)⑴开发使用费。 (例如土地使用费、水资源费、海域使用费、矿区使用费)⑵补偿费。(如育林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等。)⑶保护管理费。 (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等等注意看书)⑷惩罚性收费。(如耕地闲置费等等。)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自然资源的权属制度, 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

      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面方面: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⑵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并表现为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四种权能。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是指自然资源权属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资源的所有权,从而可以对该自然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⑷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变化,亦即自然资源从一主体转给另一主体的过程。⑸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消灭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不复存在的情况。⑹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实际使用并取得相应利益的权利。⑺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变更是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或内容所发生的变化。⑻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自然资源使用权人丧失使用权的情况。⑼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 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是自然资源在法律上的体现和确认。

      第十部分

      1 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

      环境标准的概念★, 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 从而保护人群健康、 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一个独立、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地说,环境标准是肯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

      环境标准的性质★⑴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⑵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⑶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样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2 环境标准的作用

      ○⑴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⑵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⑶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技术基础。

      3 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定(本章重点)体系: 两级三类 (目前改为两级五类,但考试以书为准)三类, 是指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三类。两级,是指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级。地方级,实际上是省级。

      环境质量标准概念○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 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叫做环境质量标准。反映了人群、 动植物和生态系统对环境质量的综合要求,也标志着在一定时期国家为控制污染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能达的水平。 体现环境目标的要求, 是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概念○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就是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就是为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需要遵守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 导则以及关于抽样、分析、试验、监测的方法,是制定环境标准所依据的工作规范。

      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⑴国家级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⑵地方级环境标准, 就环境质量标准而言, 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⑶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⑷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⑸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则只有国家级而无地方级,全国统一执行国家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 国家级标准一般是按照环境要素分成大气、水质、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基准的概念△是指在一定环境中,污染物对人体或生物没有任何不良影响的最大剂量或者说对人体和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的最小剂量。是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客观的科学依据。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从而保护人群健康和生态良性循环。

      浓度标准与总量控制标准的关系△以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为根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常以浓度标准来表示, 一般称为“浓度”标准。以环境特点决定的排放标准常以“总量限额”来表示,称为“总量控制”。通常情况下, 实行总量控制才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环境标准的制定的依据(了解)

      略环境质量标准必须以科学实验和调查取得的科学数据,即“环境基准”作为确定环境质量标准的客观依据。

      4 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⑴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⑵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注意)很多国家在法律上都规定:超标排污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要承担一系列法律后果(我国并未明确规定超标排污为违法行为,只规定收取超标排污费,或者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 弃置防污设施而超标排污或造成污染事故时才承担违法责任)。⑶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必须掌握的概念⑴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 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 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一个独立、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⑵环境质量标准, 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 (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叫做环境质量标准。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 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就是污染物排放标准。⑷环保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就是为了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需要遵守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符号、指南、导则以及关于抽样、分析、试验、监测的方法。⑸环境基准标准是指在一定环境中,污染物对人体或生物没有任何不良影响的最大剂量或者说对人体和生物产生不良影响的最小剂量。⑹浓度标准以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为根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常以浓度标准来表示,一般称为“浓度”标准。⑺总量标准, 以环境特点决定的排放标准常以“总量限额”来表示,称为“总量控制”。

      第十一部分

      1 概述追究违法者的法律意义

      ⑴当前,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造成的危害已经达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

      ⑵在环境保护领域普遍存在一些严重妨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实施的因素。

      ⑶因此, 重视和研究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问题,健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保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效实施的重要问题之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㈠法律责任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凡是对环境和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者,或者对环保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者,都可能成为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通常情况下,从事建设、开发、生产活动的工矿企业,以法人的形式成为最多的法律责任主体。)

      ㈡法律责任的客体法律责任的客体,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亦即在实施违法活动时所指向的对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客体一般包括行为和物两种。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物,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对象, 可能成为违法行为指向的对象。这里包括一切人们可以控制、 支配和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环境违法行为, 同一般违法行为如民事、刑事相比较有一个重要特点, 即一般违法行为多为一次性的,屡犯是少数情况, 而惩罚也是一次性的。 环境违法行为则往往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惩罚有的也实行连续性的惩罚,国外有“以天计罚”的规定。(注意选择题)环境违法行为指向的物, 通常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和社会财富。

      ㈢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是指法律责任的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追究某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被视为备要条件。而当追究其民事责任时, 在民法中也需要具备故意或过失要件,在环境损害引起的民事责任中,则不要求具备故意或过失要件,只要实施了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时,即可追究其民事责任。

      ㈣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任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通常都是法律禁止的、 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为常常把社会危害性作为判断违法性的标准。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 情况则比较复杂并有一定特殊性。在特定情况下,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一概视为违法行为, 如生产工艺未获解决而国家又需要该产品的某些企业的排污行为; 某些水利工程未设过鱼设施;符合排放标准的排污行为国该地区污染源过于集中而造成环境污染等等,这些行为不视为违法性因而不承担行政责任,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

      环境违法行为指向的物与民法保护对象的物的主要区别:(可论述)△

      ⑴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必须是具有价值的物;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物, 除社会财产外主要是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⑵某些自然物既是环境要素又是民法财产权的客体,如土地、草原、山脉、矿藏、河流等。但角度不同,民法重在保护所有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在保护其环境功能。这些自然物都只是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个人财产的客体。

      ⑶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 光照等,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而不能作为民法财产权的客体。

      2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重点)△

      ⑴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人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违法行为,便不构成行政责任。(环保法35 条至 39 条)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情节较重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 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 关闭, 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 须报国务院批准。

      ⑵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实践中, 对环境和资源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的心理状态。

      ⑶行为的危害结果根据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就是说, 在某些情况下, 法律规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如《环境保护法》第35 条 1 至第 5 项行为(略)。

      ⑷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传统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①主观上具有过错;②行为的违法性;③损害结果;④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环境民事责任, 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特殊性,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更加强调致害行为、

      损害结果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⑴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 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⑵行为的违法性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 不把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只要从事了“致人损害”的行为并发生了危害后果, 即使行为是合法的, 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⑶损害结果发生损害结果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 一般是人身损害——致病、伤残、 死亡和财产损失。⑷因果关系即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传统的民事责任与环境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⑴构成要件不同⑵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完全相同⑶追究民事责任的程序不同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无过错责任, 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

      ⑴20 世纪 50 年代后, 此时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空前突出,因公害引起的赔偿案件也急剧增加。在这些诉讼中除少数事故性污染外, 绝大多数污染损害都不是出于污染者的故意或过失, 且其危害范围相当广泛。 在这种情况下,最重要的是保护环境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考虑污染者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⑵污染企业的经营或获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上的。因此, 不论加害者有无过错, 由加害企业的收益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才符合公平原则。由此, 在环境民事责任中, 用无错过责任制取代过错责任制,已成为很多国家环境立法中的通用原则。

      无过错责任的负责条件○:不可抗力、 是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是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环境保护法》 和其他环境与资源单行法规中规定了拔除危害、 赔偿损失、 恢复原状等几种方式。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我们可以把 《民法通则》 规定的十种责任方式,从性质和作用上分成三种类型:⑴防止性的方式⑵补偿性的方式⑶处罚性的方式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⑴排除危害⑵赔偿损失:① 财产损失的赔偿赔偿应与损失等额, 即赔偿全部财产损失。 包括财产的灭失,减少,也包括失去的可得利益。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②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赔偿主要有三种情况:健康损害;人身伤残;死亡。健康损害和人身伤残引起的财产赔偿,根据《民法通则》 的规定,应该包括医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劳动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死亡者引起的财产赔偿应包括:死者死亡前医疗或抢救的医疗费用、丧葬费和死者生前由他抚养人的生活费用等。可得利益是指受害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能够期待和必然得到的利益。追究民事责任的程序行政处理《环境保护法》第41 条规定,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处理或司法解决两种程序。行政处理, 是依照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作出调解处理。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这种行政处理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强制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服调解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院仍以民事纠纷进行审理,而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环境民事诉讼(曾出过大题)环境民事诉讼, 是指环境侵权的受害者为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环境民事责任的行政调处不是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受害人有权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⑴起诉资格的放宽。一般民事和行政诉讼, 必须是与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要素是人类共享的“公共财产”。而环境保护又是全民事业需要公众广泛参与,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领域就必须对起诉资格放宽限制, 这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总趋势。⑵举证责任的转移。传统的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一般要求受害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出相应证据。在环境诉讼中, 如果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我国的 《民事诉讼法》 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针对环境诉讼提出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为了补救环境诉讼中遇到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74 条规定: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⑶因果关系推定原则。⑷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 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4 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本章重点)破坏环境与资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一般犯罪构成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但也具有一定特点。⑴犯罪主体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也包括法人。⑵犯罪客体是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 人身权和环境权。 环境犯罪的客体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⑶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 (作为和不作为) 及其社会危害性。 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⑷犯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主体进行犯罪时的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来说, 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 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因损害环境的行为可能产生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在认定是否构成环境犯罪时, 就不能仅仅看社会危害性一个方面,必须强调具备犯罪的故意和过失。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认定破坏环境资源罪应注意的问题○(考点)

      环境犯罪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对其社会危害性的分析和认定, 比一般犯罪更为复杂。一是, 因为其危害具有滞后性、 复合性和积累性, 危害程序和责任人不易准确认定。二是,衡量社会危害性不能只看到对财产即经济方面造成的损失, 还要注意其对人体健康及对环境要素造成的不可逆转的美学、 历史、 文化等价值的损害, 这些损失和危害,往往要经济损失大得多或者无法以经济价值来衡量。

      新《刑法》 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重点)

      (结合罪名来看)1997 年修改的新《刑法》,在第6 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立了专门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第 338 条到第 346 条,共 9 条 16 款,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猎捕和狩猎罪、 非法占用耕地罪、 破坏矿产资源罪和非法采伐、盗伐森林罪。第二编 环境污染防治法(具体法律规定)

      第十二部分

      注意把握防治措施及具体法律规定

      1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环境污染的概念△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的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 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公害○

      公害就是指环境污染。

      在环境法中使用公害一词, 首见于日本明治二十九年(1897)大阪府令《制造场管理规则》第 3 条。现代日本环境法意义上的“公害”概念,

      首次出现即被定义于 1967年通过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第 2 条中。

      2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有关“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

      概念

      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对环境污染一词并没有统一的用语,其较完整的表述是“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种表述形式源于 1978 年《宪法》第 11 条的规定。

      所谓环境污染与公害, 是指由于人类生产、 生活等活动的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

      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 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特征★

      ⑴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 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

      ⑵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

      ⑶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

      3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和污染类型

      《环境保护法》第24 条所列举的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和因素,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 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 电磁波辐射等都是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

      在污染类型上根据以上主要物质和因素介入环境要素的不同,可分为:大气污染、水质污染、海洋环境污染、土壤污染等。

      根据污染物的特性, 可以分为生物污染危害、化学污染危害、物理污染危害、放射污染等。根据这些物质和因素的形态,又可以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以及振动危害、 噪声危害和电磁波辐射危害等。从预防的角度看, 环境保护行政是国家实施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以及进行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

      4 环境污染防治从理论上讲, 环境污染防治行政的目标及其确立和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在实施环境污染防治行政之前,必须先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制定国家环境标准。其次, 为了实现国家环境标准的要求,国家必须制订环境保护的规划, 以及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来规范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第三,通过确立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防治行政法律制度来促成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环境污染防治法, 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管理, 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5 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了解中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有五部,即《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6 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了解⑴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⑵大气污染防治法⑶水污染防治法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⑸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⑹对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掌握概念环境污染及其公害, 是指由于人类生产、 生活等活动的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第十三部分

      1 概述◇

      大气的概念○, 是指从地球周围的表面直到距地球表面空间一定范围的大气圈所存在的由多种气体所构成的混合体。 大气的主要组成成分包括恒定的、可变的和不定的三部分。恒定组成:(可选择)大气的恒定组分是指氮、氧、氩以及微量氖、 氦、氪、氙等稀有气体, 它们的含量在近地层空气中的各处都是恒定不变的。

      可变组成:(可选择)是指恒定组分以外的水蒸气、二氧化碳等气体, 它们的含量因地域、 季节、 气象条件的不同以及受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等因素的影响而会发生变化。

      不定组成:(可选择)大气的不定组分主要是指因正常的自然变化而引发的自然灾害 (如火山爆发、 森林大火以及地震等)或由于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向环境排放废弃物质等原因在大气中形成的尘埃、 硫及其化合物、 氮氧化合物、 盐类以及恶臭气体等, 其中由于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向环境排放的各种物质是大气中不定组分的主要来源。

      大气圈的组成大气圈分为对流层、 平流层、 中间层、 热层和外层这么五层。 前三项为均质层,后两项为非均质层。

      大气污染概念○, 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 物理、 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 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

      大气污染(空气污染) 都只是指由人为因素所引起的大气污染,而自然在自身的变化过程中所发生的大气污染则不是法律控制的对象。

      大气污染类型:○按照大气污染物的来源,可将大气污染分为: 煤烟型污染、石油型污染、特殊型污染。

      按照大气污染的范围, 可分为:低空污染、 高空污染、全球污染。大气污染物○是指单独或者复合造成大气污染的物质。

      大气污染物的种类○ 一次污染和二次污染。一次污染○将由污染源直接排入大气, 其物理和化学性状未发生变化的大气污染物称为一次污染物,又称为原发性污染物,如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二次污染○排放进入大气中的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或生物因素的作用下发生变化, 或与大气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所形成的物理、 化学性状称为二次污染物,也称为继发性污染物,如光化学氧化剂、硫酸雾、硝酸雾等。

      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燃煤是形成我国大气煤烟型污染的主要原因。从我国大气环境的现状分析, 大气中主要污染物仍然是二氧化硫和烟尘。

      大气污染的危害:大气污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对人体健康的侵害、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侵害以及对财产(器物)的损害等方面。⑴对人体健康的侵害。⑵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侵害。⑶地财产(器物)的损害。目前,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已经扩大到整个大气圈。如“温室效益”。

      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1987 年 9 月 5 日《大气污染防治》,1991 年 5 月 2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自 199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995 年 8 月 29 日由全国人人会通过修改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 ,由原来的 41 条增至 50 条。其修改的内容是增加了对企业衬行清洁生产工艺、 国家对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和防治燃煤污染大气的控制对策和措施的规定。2 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及其制定权限(注意掌握P211)目前, 在我国适用的国家级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该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 即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 文化区、 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特定工业区。对这三类功能分别执行三级不同的标准。目前, 我国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措施

      ○主要规定是:⑴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⑵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⑶实施征收超标排污费制度。⑷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者实行限期治理。⑸实行大气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和采取应急措施制度。限期治理的概念及对象○限期治理概念, 是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 以及对设立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 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实行限期治理的对象, 有两类: 一类是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另一类, 是对设立在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在《大气污染防治法》 施行前排污单位已经建成的设施,如果其污染物的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实行限期治理。针对大气污染物及其产生设施实行的控制⑴推行清洁生产, 对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对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的淘汰制度, 是通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方式来进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⑵推广实行清洁能源技术或措施,改善燃料质量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⑶加强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实行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划定制度。⑷实行逐步减少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的措施。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⑴提高燃煤品质,减少燃煤污染。⑵加强对城市燃煤污染的防治。⑶对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实行严格的区域性污染防治措施。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等污染①防治废气污染②防治粉尘污染③防治油烟污染④防治机动车船尾气污染注意看 2000 年 4 月 27日颁布的新的 《大气污染防法》必须掌握的概念⑴大气是指从地球周围的表面直到距地球表面空间一定范围的大气圈所存在的各种气体所构成的混合体。⑵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 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 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⑶一次污染物, 又称原发性污染物, 是指由污染源直接排入大气,其物理和化学性状未发生变化的大气污染物。⑷二次污染物, 又称继发性污染物, 排放进入大气的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或生物因素的作用下发生变化,或与大气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所形成的物理、化学性状与一次污染物不同的新污染物。⑸温室效应, 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因吸收红外辐射而使地球表面的温度升高。⑹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单位, 以及对设立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第十四部分

      1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污染海洋环境的概念系统意义上的海洋环境包括了海水、海底、 海岸、 海面上一定范围的大气, 以及生活在海洋中的一切动物、植物和其他生物。

      海洋环境污染的概念○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 危害人体健康, 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 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

      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方面○⑴损害海洋生物资源。⑵危害人体健康。⑶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⑷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⑴污染种类繁杂。

      注意五大类○ 仅《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所规定的主要防止对象就有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 陆源污染物、船舶、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等五大类。⑵污染扩散范围大。⑶污染危害持续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了解)◇1982 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综合性专门法律。 此外中国还加入了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公约,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新的 1999 年的条例来看○《海洋环境保护法》 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注意域外适用的情况○《海洋环境保护法》 特别规定了“域外适用”的情况,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洋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本法。

      海洋保护区的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法》 规定: 海洋保护区分为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三大类。其中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上自然保护区的确定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另外新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要注意监督管理体制:(注意各部门不同的职责)⑴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⑵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 开展科学研究, 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⑷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工作。⑸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工作。防止海岸工程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治海洋污染, 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海涂开发利用的规划和管理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预防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危害,海洋污染控制,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规定排污控制,岸滩废弃物管理,入海河流管理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防污设备和器材, 防污文书, 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装运危险货物, 船舶垃圾和其他污水,污染事故的处理

      防止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⑴倾废许可证。⑵废弃物及许可证的分类。当出现紧急情况, 在陆地上处置此类废弃物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 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倾倒《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附件Ⅱ所列的废弃物, 应当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⑶对境外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为了倾倒的目的, 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或运送废弃物的任何船舶和其他载运工具,应当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15 天之前,通报主管部门,报告进入的时间、航线,以及废弃物的名称、数量和成分。

      第十五部分

      1 概述水污染的概念○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 物理、 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 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适用范围○《水污染防治法》 第 2 条的规定, 该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水污染的危害分类:⑴损害人体健康⑵破坏生态环境⑶造成水质恶化,影响水的有效利用。

      2 法律规定中国水污染防治立法始于1979 年的《环境保护法 (试行)》该法就水污染的防治作了原则性规定。1984 年的《水污染防治法》 是中国第一部防治水污染的综合性专门法律。 1995 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是国家就主要水系的水污染防治所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行政法规。监督管理体制统一主管、分工负责和协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地质矿产部门、 市政管理部门、 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 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时,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标准只能在两种法定情况下制定, 一是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二是要严于国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前一种情况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后一种情况则是对国家标准的提高,执行了地方标准,实际上也就满足了国家标准的要求。所以在执行地方标准时,对于地方标准中未涉及,而国家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应当同时执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发、 利用和调节、 调度水资源的时候, 应当统筹兼顾, 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水污染防治规划新修改的 《水污染防治法》 明确规定了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就各级规定的制定程序、规划的法律性质以及规定的实施作了规定。跨县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该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水污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⑴环境影响评价⑵三同时⑶禁止新建严重污染企业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重点)★:

      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即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规定污染物的总排放量,再以限制总排放量为目标,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削减任务。《水污染防治法》 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率先规定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重要江河流域省界水体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确定和水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重点)

      重要江河流域水体是国家整体水环境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水污染防治的重点, 应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因此《水污染防治法》特别规定:⑴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 确定该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⑵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督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产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城市污水的处理(重点)城市是污染源集中之地,也是水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污水的集中处理是城市水污染防治的成功经验,即有利于水污染的防治,亦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⑵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 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⑶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重点难点) :

      ⑴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⑵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 (两个禁止注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 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夫关的建设项目。)

      ⑶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清洁生产和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 (本章重点难点):

      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的落后,必然导致原材料和能源利用效率的低下和污染物排放量大,是污染严重的客观原因。通过技术改造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并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实现清洁生产,是现代工业企业的发展方向。《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在实行清洁生产方面的义务,并规定了落后工艺、 设备的淘汰制度以促进企业履行这一义务。1、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2、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防止地表水污染(重点难点)

      1 水体保护区设立保护区, 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环境因素或者区域,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法之一。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 保证保证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⑵在生活饮用水源地, 风景名胜区水体、 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水污染防治法》公布以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 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2 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规定(可选择,自己看)a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b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c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 防渗漏、 防流失的措施。d 禁止向水体排放、 倾倒工业废渣、 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e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f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3 限制性规定(可选择,自己看)A、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B、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C、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D、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E、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4 防止农药和化肥污染略a 使用农药,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b 运输、 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c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采取措施, 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 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5 防止船舶污染略

      a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 生活污水, 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b 船舶的残油、 废油必须回收, 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6 防止地下水污染略

      (1) 禁止性规定a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b 在无良好隔渗地层,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 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2) 其他规定a 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 应当分层开采; 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b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c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十六部分

      1 概述人类对噪声的研究开始于17 世纪,当时主要是研究噪声的产生和传播。

      20 世纪中叶,噪声被公认为一种严重的公害现象。

      环境噪声与污染的区别★

      环境噪声, 是指在工业生产、 建筑施工、 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 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以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高限值为界限,以界定和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

      概念和特点

      ○环境噪声, 是指在工业生产、 建筑施工、 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特点如下:⑴环境噪声是由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 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振动造成的,具有无形性和多发性。⑵环境噪声具有影响范围上的局限性、分散性和暂时性,它不会停留于环境中积累地致害于环境要素和人类。⑶环境噪声具有危害性及其危害的不易评估性。在国外,司法实践上通常是以人群对噪声可以忍受的最大限度作为判断是否可能造成干扰或妨害的标准。由于 A 声级能够较好的反映出我们对噪声吵闹的主观感,它几乎成为一切噪声评价的基本值。环境噪声危害: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对动力的影响、对财产(器物)的影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原国家标准总局在1979 年颁布了《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卫生部和原国家劳动总局于1979 年颁布了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是首次对工业噪声的控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1982 年,我国发布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这是我国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颁布的和第一个综合性环境噪声标准。1989 年,国务院公布了专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到 1996 年,在全面总结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我国制定通过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这样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就已经建立。在世界各国的噪声控制立法中,企业内部的噪声防护一般不受噪声控制法的调整。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3 条第 2 款也规定: “因从事本职生产、 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2 规定声环境质量标准★(注意怎么分区)0 类标准(昼间 50dB,夜间 40dB),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 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注意城效和农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

      0 类标准 5dB执行)

      1 类标准(昼间 55dB,夜间 45dB),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该类标准执行。

      2 类标准(昼间 60dB,夜间 50dB),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 类标准(昼间 65dB,夜间 55dB),适用于:工业区。

      4 类标准(昼间 70dB,夜间 55dB),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铁路主、 次干道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另外, 夜间突发的噪声, 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5dB)。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 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3 监督管理体制 P249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有关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以及各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国家实行淘汰制度。对于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 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还应就此向社会公告。

      4 对各类环境噪声防治(重点)○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业噪声, 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 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 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 必须及时申报, 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由于我国并未将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视为违法行为,所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只规定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 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 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 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且经批准进行的夜间作业者,还必须履行向附近居民公告的义务。

      交通运输噪声

      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 是指机动车辆、 铁路机车、 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为了防止成品汽车超标排放噪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规定, 禁止制造、 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 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警车、消防车、 工程抢险车、 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 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 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 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穿越城市居民区、 文教区的铁路, 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制定减轻环境噪声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减轻环境噪声污染。除起飞、 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 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 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声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 设施的, 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任何单位、 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 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 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 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必须掌握的概念:⑴环境噪声, 是指在工业生产、 建筑施工、 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⑵环境噪声污染, 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和学习的现象。⑶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又称为固定噪声源。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铁路机车、 机动船舶、 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⑷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七部分

      对生产工业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污染防治

      基本法律制度:

      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1.界定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推行清洁生产, 实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建立、健全企业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专用贮存设施、 场所。

      对固体废物转移的控制★

      固体废物转移, 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搬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 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从固体废物的转移范围是否跨越国境来划分,可以将固体废物的转移分为境内转移、过境转移和越境转移三类。对于在国内范围内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 处置的, 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为了规范固体废物的转移进境行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对于确有必要进口列入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方可进口。对于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禁止进口。申请进口者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利用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对于转移危险废物的,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为防止境外固体废物非法进入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明文规定: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 处置;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何任企业不得进行废物的转口贸易。

      2.关于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重点)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所谓危险特性,主要是指毒害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疾病性、放射性。

      关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还需要执行下列特别规定:⑴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⑵实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一股而言, 在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上除了要标注明显具有警告性、 针对性的通用图案外, 还应当简要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及其危险特性的文字说明。⑶实行危险物经营许可证为了便于环境保护部门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危险废物的经营状况,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从事收集、 贮存、 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⑷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 (对于不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称为行政代处置。 有关的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予以承担。)⑸有关危险废物发生污染事故时的强制应急措施和处理规定1998 年 2 月,我国公布了第一批共包含47 类危险废物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标志上要注明警告性图案,针对性图案, 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及其危险特性。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固体废物是指被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简称废物, 通常也称作废弃物。⑵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 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⑶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⑷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所谓危险特性,主要是指毒害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疾病性、放射性。⑸危险废物处置的代行为对于不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对于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这也称为“行政代处置。”⑹危险物识别标准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 种类及其危险特性的文字说明和具有警告性、针对性的通用图案。

      第十八部分

      了解概念及法律规定

      1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安全管理规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是指由人类通过化学方法生产或制造、在工业生产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具有污染环境、可以造成人体健康或财产损害、动植物危害的化学物质的总称。

      化学危险物品的概念○

      是指根据我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毒害品和腐蚀品,共分七大类。《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注意不能客货混装。分类对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规定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监控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监控化学品名录,可作为化学武器、 生产化学武器前体、 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和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的分类⑴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⑵可作为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⑶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⑷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以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农药的概念★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 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农药登记管理制度○

      国内首次生产的农约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⑴田间试验阶段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⑵临时登记阶段在规定范围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⑶正式登记阶段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约以及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以非农约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 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相符。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失去使用效能的;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复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使用方法和用量。

      2 放射性物质的管理规定(注意看03 新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略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够产生放射性以及辐射的元素及其化合物。

      放射性物质管理立法所要控制的对象(考点)

      人工放射性辐射源及其物质以及从事放射性活动的人为活动。关于民用核材料安全管理民用核实施的范围 (包括核动力厂 (核电厂、 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其他反应堆(研究堆、试验堆、临界装置等) ,核燃料生产加工储存及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核处置设施,其他核设施) ,运用民用核实施的基本要求, 民用核实施的监督与安全管理(民用核设施的监督核安全管理由国家核安全局(隶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民用核设施的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核实施安全许可制度。

      核材料管制的规定○ (客观题)

      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规定, 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

      核事故概念○

      指核实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 废料或运出核实施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 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 场内应急、场外应急 4 级。

      放射性同位素○

      放射性同位素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放射工作○

      指在生产、 使用、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过程中有关放射防护工作的总称。国家对核事故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3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电磁辐射的概念○

      由加速运动的电荷所产生的一种能量。《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 科学、 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根据电磁辐射频带的长短, 可将其分为电离电磁辐射和非电离电磁辐射两种。x 射线属于电离电磁辐射。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为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 《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 《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工业、 科学、 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有毒有害化学物质⑵国家核设施安全许可证⑶电磁辐射⑷化学危险物品⑸监控危险物品⑹农药污染⑺放射性物质

      第十九部分

      1 自然资源的特征★

      自然资源的特征⑴自然资源具有可使用性(任何自然物质和能量,只有在其能够被人类用来改善其生产和生活条件时,才能被称为“自然资源”。)⑵自然资源具有相对性 (一种物质和能量是不是自然资源,不是一成不变的, 它会随着时间和经济技术的发展而变化。)⑶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 (各种自然资源在生物圈中都是相互依存、 相互制约地构成一个自然综合体,人类在改变一处资源或生态系统中的某些成分时,必然给其周围的其他资源带来影响。)⑷自然资源具有地域性 (自然资源在自然界中并不是均衡分布的, 其分布有的受地带性因素的影响,有的受非地带性因素的制约。)⑸自然资源具有限性 (由于地区空间的有限性,就决定了自然资源在具体空间和时间范围内的有限性。)

      2 自然资源保护及立法自然资源保护的概念○

      自然资源保护, 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主要任务,就是要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防止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浪费。 其主要的措施手段有经济的、行政的、 法律的,也有技术的和宣传教育的。)

      自然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重点)○

      自然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二者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二者又不完全等同。⑴首先,自然资源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个组成部分。任何自然资源都是环境要素,那么也就都可以作为环境保护的对象。⑵其次,环境保护的范围大于自然资源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的对象, 是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为人类所使用的各种自然物质和能量子力学,而环境保护对象,除了能够够作了资源的各种环境要素外,还包括目前不能作为资源的环境要素。(如臭氧层、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 )另外环境保护还包括自然资源保护所无法包括的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⑶再次,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也各有侧重。自然资源保护的目的, 是通过保护各种资源使其数量和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充分发挥其经济效能。 环境保护的目的, 则是通过保护各种环境要素以其特有的性质、 含量、 分布、 存在状态以及各要素间的影响和作用, 保持自然环境的完整与和谐,维护生态平衡,充分发挥其环境效能。⑷最后,自然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正趋向统一。自然资源保护更注重于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也更注重于资源的永续利用。

      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是

      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十部分

      土地资源保护法(重点)

      1 土地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被称为“财富之母”。

      土特资源的特征

      (可出选择题)★

      ⑴土地资源具有固定性。

      ⑵土地资源具有整体性。

      ⑶土地资源具有生产性。

      ⑷土利资源具有限性。

      ⑸土地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

      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状况

      ⑴土地类型复杂多样, 土地资源条件优越,

      ⑵山地多 (66%),平地少,耕地比重小( 10.4 %),⑶绝对数大 (占世界土地的 6.4 %),人均数量少,

      ⑷薄地多 (63%), 好地少( 37%),

      ⑸开发利用早,后备耕地少

      我国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⑴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导致土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

      ⑵不合理的灌溉导致土地的盐渍化和潜育化

      ⑶环境污染和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和酸化

      ⑷生产和城镇建设大量毁坏和占用耕地土地资源保护立法(了解)

      1986 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土地管理法》,后来又在 1988 年 12 月和 1998 年 8 月两次进行修订,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2 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其中可出简答题)

      ⑴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

      ⑵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的规定

      ⑶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⑷关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避免乱占和浪费土地的规定

      ⑸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

      ⑹关于土地管理监督检查的规定

      ⑺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

      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

      1998 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增加了关于“国家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 即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 构筑物的土地, 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对于不同的土地实行分类管理。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的规定(重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法律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作出的规定,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制化。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

      ⑴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⑵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⑶提高土地利用率;

      ⑷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⑸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限制性要求

      ⑴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要求。

      ⑵耕地总量限制要求。

      ⑶明确土地用途要求。

      ⑷下级规划依据上级规划要求。

      编制和批准机构(选择)△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范,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重点)★(简答论述都有可能)

      ⑴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为了防止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减少,国家实行占用耕

      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 垦多少”的原则, 由占用耕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 应当按照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⑵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

      《土地管理法》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年度计划,采取措施, 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 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 80%以上。

      ⑷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可出案例)

      ①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发。

      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③林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 (注意一年内不用怎样,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又怎样,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又怎样。房地产法考过的内容)

      ⑸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 合理开发, 就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的开发。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⑹鼓励土地整理, 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 提高耕地质 量。

      关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 避免乱占和浪费土地的规定◇

      ⑴建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

      ⑵严格征地审批程序

      1998 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严格了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将征地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机构不再有征地审批权。

      按照规定, 征用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 公顷、其他土地超过 70 公顷的, 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征用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除了经特别批准可以以划拔方法式取的土地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 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方法,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⑷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

      土地复垦, 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 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⑴土地复垦的对明是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

      ⑵土地复垦的责任原则是“谁破坏、谁复垦”。

      ⑶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

      ⑷土地复垦的费用, 应根据复垦对象情况和复垦土地的用途加以确定。

      ⑸复垦土地的归属, 应根据土地原来的所有权和复垦土地的投资情况加以确定。

      ⑹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 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年 2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三个罪名○(考点)

      对于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违法犯罪共有三个罪名:一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二是非法占用耕地罪,

      三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土地资源是指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

      ⑵土地荒漠化是指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等各种因素造成的干旱亚湿润地区的土地退化现象。

      ⑶水土流失指缺乏植被保护的土地表层,被雨水冲蚀后引起跑土、跑肥、跑水,使土层逐步变薄变瘠的现象。

      ⑷土地的盐渍化, 又称盐碱化, 是指土壤中积聚盐分形成盐渍土的过程。

      ⑸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

      ⑹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 构筑物的土地, 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 工矿用地、 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⑺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⑻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

      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是法律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作出的规定,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制化。

      ⑾基本农田, 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二十一部分

      1 水、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立法

      水资源的概念

      水资源, 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水土流失的概念○是指缺乏植被保护的土地表层,被雨水冲蚀后引起跑土、

      跑肥、 跑水, 使土层逐步变薄变瘠的现象。

      我国是水土流失现象非常严重的国家,全国水土流失面积约为国土面积的 1/3. 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山区和丘陵地区。

      水土流失的原因是什么○

      造成水土流失的原因包括自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前者如暴雨、 洪水等, 后者主要是破坏植被的行为, 如滥伐森林、 滥垦草地、 陡坡地开荒等等。 水土流失已经成为国家所面临的首要生态环境问题,水土保持是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首要任务。

      水土保持的概念○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2 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本章重点)★

      ⑴水资源国家所有 《水法》 明确规定了“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但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⑵全面规划,综合利用。

      ⑶节约用水原则

      在水资源不足的情况下, 实行节约用水是解决水资源供求矛盾的最能效的途径。

      为此《水法》 作出了国家“厉行节约用水”的规定, 并规定了节约用水的具体措施。

      一是实行供用水合同制;

      二是采用循环用水, 一水多用;

      三是实行节水措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四是实行用水计量,按量收费;

      五是实行节水有奖,浪费有罚。

      关于保护水资源的综合措施的规定○

      《水法》规定的综合措施:

      ⑴保护自然植被、 种树种草、 涵养水养, 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⑵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⑶实行计划用水, 厉行节约用水,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⑷是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俱,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遵循的原则△

      ⑴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⑵利益兼顾与兴利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⑶生活用水优先原则。

      ⑷因地制宜原则。

      用水管理(重点)△

      其主要管理措施有:

      ⑴实行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

      ⑵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水法》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为家庭生活、 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 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⑶实行用水收费

      ⑷依法解决水事纠纷

      ①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双方协商互应谅互让,不成,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协商,不成可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的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储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3 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可出选择)

      24 字方针

      《水土保持法》 规定: 国家对水地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定,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关于水地流失治理责任承担原则的规定(重点)

      《水土保持法》 作了类似的规定: 从事可能引起水土

      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关于水地流失预防措施规定★注意

      5、25 度

      ⑴保护和改善植被

      ⑵限制坡地垦荒

      ①禁止在 25 度以上台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

      规定小于 25 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③在《水地保护法》 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根据实际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 逐步退耕, 植树种草, 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

      ④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 5 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⑤开垦国有荒坡地,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⑶加强林业管理

      ⑷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关于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的规定(记一下标题)

      ⑴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⑵鼓励和支持农民治理

      ⑶明确治理责任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⑵水土流失是指缺乏植被保护的土地表层,被雨水冲蚀后引起跑土、 跑肥、跑水,使土层逐步变薄变瘠的现象。

      ⑶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⑷取水许可制度

      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要求其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的规定获取取水许可后方可进行取水的制度。

      ⑸水资源费是指根据 《水法》 规定, 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 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 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二部分

      森林资源保护区法;(本编重点)

      1 森林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森林的概念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

      分类○(可选择)

      根据其生态习性, 可分为热带雨林、 季雨林、 亚热带常绿阔叶林、 温带落叶阔叶林、 中温带针阔混交林、 寒温带针叶林、竹林等等。根据其用途可分为防护林、用材林、 经济林、薪炭林、

      特种用途林等。我国采用此方法分类。

      森林的功能(常识性的问题)了解⑴蓄水保土,防风固沙。(当林带宽达到80 米时,一般降水就不会出现地表径流)⑵调节气候,净化大气。⑶美化环境,降低噪音。(40 米宽的林带可降低噪声 10-15 分贝)⑷养育物种,保留物种。⑸提供林产品,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森林资源的概念森林资源, 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 在我国,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它具有可再生性、 生长的周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等。我国森林资源的特点⑴树种和森林类型繁多⑵林产独特丰富⑶森林覆盖率低( 13.92 %,世界平均水平是22%,在世界上居 122 位。人均森林面积0.11 公顷,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 15.2 %。人均木材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 11.1 %),人均占有林地和木材蓄积量少。⑷森林分布不均匀,不得于发挥其环境效能。⑸林种结构不够合理⑹森林生长率低,生长量小。

      森林保护内容和措施:

      ⑴植树造林,增加森林覆盖率;⑵控制砍伐,使森林的年采伐量低于年生长量;⑶防治森林病虫害;⑷加强护林,防止森林火灾;⑸调整林种结构, 增大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和经济林的比例,提高森林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森林资源保护立法1963 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79 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植树节的决议》,规定每年的 3 月 12 日为我国植树节。1984 年《森林法》, 1998 年《森林法》修改,特别突出了森林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2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重点)

      关于林权的规定(重点的重点)★

      我国森林法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 机关团体林权、公民个人林权。 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⑴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⑵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⑶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 处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城镇居民在和职工在自有的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⑷集体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 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部分林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具体规定(重点) ★

      部分森林、 林木、 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 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这类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 薪炭林的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除此之外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的限制条件之一,就是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我国法律对林权的保护,主要采取确认权属、 返还非法占有、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措施。

      关于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

      “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关于植树造林和绿化的规定○植树造林和绿化是提高森林覆盖率的主要途径,也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之一。⑴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全民义务植树的概念要求凡有条件的地方,年满11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除老弱病残者外, 因地制宜, 每个每年植树 3 至5 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并规定每年的 3 月 12 日为植树节。⑵规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全国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为 30%,山区 70%,丘陵 40%,平原 10%。⑶规定植树造林责任制⑷健全绿化领导体制,组织领导绿化工作关于控制森林采伐量和采伐更新的规定○要保证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就必须控制林木的采伐量。为此, 我国森林法规定,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除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并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另外为了控制采伐量, 《森林法》 还规定了木材运输证件制度。 从林区运出的木材, 除国家统一调拨的外, 都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

      关于森林保护措施的规定○ :

      ⑴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⑵建立封山育林制度

      ⑶建立群众护林制度

      ⑷建立森林防火制度,防治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是指由自然或人为原因引起的失去人为控制并对森林造成破坏性作用的森林燃烧现象。按其发生原则, 可分为天然火灾和人为火灾:按损失大小可分为森林火警 (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 公顷)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100 公顷)、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 100-1000 公顷)、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 1000 公顷以上)

      ⑸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

      ⑹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⑺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进出品管制制度。

      ⑻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看一下“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行政处罚方式。包括:10 倍、 5 倍、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等等。

      可选择盗伐,补种 10 倍树木。滥伐,补种 5 倍树木。违反其他规定, 补种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树木, 处以被毁坏林木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具体罪名看一下。盗伐,滥伐,非法收购。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伪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放火 / 失火烧毁森林

      必须掌握的概念

      ⑴森林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

      ⑵森林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

      ⑶封山育林, 是指对划定的区域采取封禁措施,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使森林恢复的育林方法。封山育林的对象是具备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造林不易成活需要改善林地条件的荒山荒地和幼林地等。

      第二十三部分

      1 草原资源保护及其立法草原资源概念○

      草原资源, 是指由草和其生的土地构成的自然综合体。分类(名词或选择)

      我国《草原法》所称的草原包括草山、草地,草地又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根据水热条件,可把草原分为草甸草原、典型草原、荒漠草原、高寒草原。草原功能⑴保持水土⑵防风固沙⑶保护和养育草原动物与植物,保持生物多样性, 维持生态平衡。⑷生产生物产品,满足人类物质生活需要。

      我国草原资源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具有丰富的草原资源, 拥有各类天然草地3.9 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40%.这些草原地区,大多自然条件严酷,人口稀少,开发程度较低,但日照时间长,年辐射量高, 风力较大, 蕴藏着丰富的太阳能和风能资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⑴毁草开荒⑵草场退化⑶草原沙化⑷鼠害猖獗⑸动植物减少草原资源保护立法1985 年,全国人人会通过了《草原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草原保护的专门法律。1993 年,国务院发布了《草原防火条例》。

      2 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关于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我国草原法规定了两种所有权:一是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二是集体所有。同时规定了草原的使用权。即:全民所有的草原, 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所有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蓄牧业生产。草法还规定,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确认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关于合理利用草原,保护草原植被的规定○

      ⑴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⑵禁止严重影响草原植被的开发利用活动。⑶限制某些可能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关于草原纠纷处理的规定。略自己看一下P349草原纠纷分为草原所有权、 使用权纠纷和草原侵权纠纷。具体分为, 单位之间由县级以上,个人与单位之间由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不服的一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掌握的概念⑴草原, 是在温带半干旱气候条件下,由旱生或半旱生、多年生草本植物组成的植被类型。⑵草原资源, 是指由草和其生的土地构成的自然综合体。

      第二十四部分

      1 渔业资源保护及其立法渔业资源○, 是指水域中以作为渔业生产经营的对象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水生生物的总称。

      特点○渔业资源是一种可再生的生物资源,并且不同于陆地生物资源, 一般具有很大的流动性、洄游性、 隐蔽性和集群性。

      我国渔业资源的现状与问题○⑴酷渔滥捕、竭泽而渔所造成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⑵水域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影响了渔业资源的生长条件⑶水域围垦和河湖水工程或设施对内陆水域鱼类资源造成严重影响渔业资源保护

      保护方法○(可选择)⑴防治水污染和海洋环境污染,维护正常的水质和水量,以保护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⑵要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防止水土流失所造成的水质浑浊;⑶要减少围海、 围湖造田等减少水域面积、破坏水域环境的行为;⑷要合理规划、修建江河、湖泊以及海洋工程建筑,减少对渔业资源生存繁衍过程的妨害。渔业资源保护立法1986 年《渔业法》

      2 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关于渔业生产基本方针的规定★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 捕捞、 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渔业水域概念○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 索饵场、 越冬场、 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的养殖场所。

      关于渔业养殖和捕捞作业的规定○注意⑴⑵

      ⑴实行渔业养殖使用证制度⑵鼓励和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⑶实行捕劳许可证制度⑷限定捕劳场所、时间、方法和工具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禁渔区、 禁渔期捕捞, 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 捕捞方法、 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关于渔业资源增值和保护的规定△⑴实行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制度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分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渔业资源费两大类。⑵实行捕捞禁、 限措施 (4 小点看一下) (禁止炸鱼、毒鱼;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小学生动物苗种;在水生动物苗种征点产区引水、用水时, 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保护苗种;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 筑坝, 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其中实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 增殖渔业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关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自己看一下)必须掌握概念⑴渔业资源, 是指水域中以作为渔业生产经营的对象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水生生物的总称。⑵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 索饵场、 越冬场、 洄游通道和鱼、 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的养殖场所。⑶渔业养殖类使用证是指对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养殖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以确认其使用权。⑷捕捞许可证制度是指凡从事内水、近海捕捞业者,必须取得捕捞许可证,方可从事捕捞活动的制度。

      第二十五部分

      1 矿产资源保护及其立法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 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分类○ 将矿产资源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等四类。

      特点○⑴矿产资源的非再生性⑵矿产资源的有限性⑶矿产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

      我国矿产资源的现状及问题○⑴开发利用过程中耗损破坏严重⑵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我国煤矿回采率不及50%开采矿产资源, 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 开采方法、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 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是合理开发利用渔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标志。2 法律规定关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定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重点)○⑴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许可证制度。⑵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制度。

      关于控矿权、采矿权的转让(重点)○⑴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⑵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 分立, 与他人合资、 合作经营, 或者因企业资产 **** 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并且, 禁止将探矿权、 采矿权倒卖牟利。

      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措施(重点)○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制度△开采矿产资源,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措施

      但是后面个人不得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种。)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利用的方针。必须掌握的概念⑴矿产资源, 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⑵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⑶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第二十六部分(重点章节)

      1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其立法野生动植物是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合称。野生动物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保护程度及级别的分类△按其保护程度, 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又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指对人类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一切野生动植物的总和。

      野生动植物物种涉危或灭绝的原因△⑴一是由于人类森林、草原、湿地、湖泊的开发,改变了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和生长环境;⑵二是对动物的乱捕滥猎、对植物的乱采滥伐, 直接造成野生动植物的减少或灭绝;⑶农约等杀虫刹的大量使用和外来物种的引入。

      野生动植资源保护立法了解

      2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必须掌握本章重点)

      国家所有权★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明确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这种国家所有权不因野生动物资源所依存的土地或水体的所有权而改变。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㈠确立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㈡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㈢对珍贵、涉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㈣控制野生动物的猎捕○①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②实行猎捕许可证制度③规定禁猎期、禁猎区和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㈤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㈥严格管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和进出口活动㈦明确单位和个人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和权利㈧确立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㈨对破坏野生动物者给予严厉制裁

      3 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规定我国对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实行分部门管理的体制。授权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 合理利用的方针。

      关于建立野生植物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⑴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制度和分级保护制度⑵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制度⑷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制度,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制度和分级保护制度△(看一下) 我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濒危种(8 种)、稀有种(143 种)、渐危种( 203 种) . 现行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两级,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禁止 **** 、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4 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动植物检疫物范围的规定△

      略在动植物检疫管理方面,我国实行的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动植物检疫是指为防止动植物病虫害的传播蔓延和外来种的侵入饵对特定区域或者进出特定区域的动植物和其他物品实施的调查、监测、检验、监督活动。按检疫物不同, 可分为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包装和其他物品检疫、运输工具检疫。按涉及地域不同, 可分为进境检疫、 出境检疫、 过境检疫、国内检疫。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近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动植物检疫物的范围根据其涉及的区域和检疫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局部发生动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 采取封锁、消灭措施。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检疫对象传入。检出一类传染病、 寄生虫病的动物, 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扑杀并销毁尸体。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者在其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防止检疫对象传入措施的规定○⑴禁止某些物品进境⑵对可能传入的重大动植物疫情采取紧急预防措施⑶实行检疫审批制度⑷严格进境口岸检疫⑸实施过境检疫⑹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检疫⑺对国内植物调运实行检疫证书制度必须掌握的概念⑴野生动物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⑵野生植物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无法证明为人工栽培的植物,可分为藻类、菌类、地衣、苔藓、蕨类和种子植物。⑶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指对人类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一切野生动植物的总和。⑷动植物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植物病、虫、害的传播蔓延和外来物种的侵入而对特定区域或进出特定区域的动植物和其他物品实施的调查、监测、检验和监督活动。

      第二十七部分(重点)

      1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概述区域环境○

      是指占有特定地域空间的各种自然因素或人工因素组成的综合体。 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具有相对独立的结构和特征,并具有特殊的保护要求。

      特殊区域环境○在区域环境中有一类对科学、文化、教育、历史、美学、旅游、经济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着特殊价值的区域环境,这就是特殊区域环境。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使特殊区域环境免遭人类活动不利影响而采取的维护、保留、 恢复等措施的总称。对于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措施:划定区域范围, 确定保护对象; 设立保护机构, 完善保护体制; 分类分级保护,合理开发利用;采取封禁措施,限制人为活动等。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作用⑴有利于科学文化的发展⑵有利于整体环境的改善⑶有利于精神文明的建设⑷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立法(了解)《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年)、《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 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1985 年)和原林业部制定发布的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 年)。2 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法律规定(本章重点)自然保护区概念及类型△自然保护区, 是指对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 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类型: 资源管理保护区、 自然古迹保护区、 科研保护区、国家公园、管理保护区、文化景观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文化遗迹地、 森林公园区别和交叉○

      自然保护区, 主要强调保持特定地域的原貌,严禁人为的干扰和破坏, 目的在于保留和提供环境“本底”,而且在同一区域内还要分成不同的区域,采取严格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风景名胜区, 则特别强调具有特定美学价值的自然和人文景物以及风土人民用工业,并具有相当的欣赏价值,可供游人参观, 它允许一定的人工修饰与恢复。我国有些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是重叠的,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也是不科学的。文化遗迹地与自然保护区交叉重叠较少,但与风景名胜区交叉重叠较多,许多文物保护单位都位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不同在于,森林公园我主要以特别的森林景观和人文景观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 文化和教育活动, 而不像自然保护区那样严格限制人为活动。

      自然保护区的作用○⑴为人类保留自然“本底”⑵为各种珍稀涉危物种提供避难所⑶为科学研究提供条件和场所⑷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供基地⑸为人们的游乐、休息提供场所⑹保护、改善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关于自然保护区建立条件的规定(可简答)

      ★1956 年我国在广东设立鼎湖山第一个自然保护区。⑴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 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⑵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⑶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⑷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 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关于自然保护区分级的规定分区保护★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是指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 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该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自然保护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该区域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经批准可以进入该区从事科学试验、 教学实习、 参观考察、 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带。

      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注意一下)《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其主要保护管理措施:⑴一是查清自然保护区土地状况,建立土地资源地籍档案;⑵二是进行自然保护区土地登记,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⑶三是确保自然保护区土地的法定用途,禁止侵占、买卖、转让自然保护区土地或者擅自改变用途;⑷加强执法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3 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法律规定风景名胜区概念○

      是指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划定的,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并具有一定观赏、 文化和科学价值, 可供人们游览、 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分为天然风景名胜区和人工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规划○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分为三级,即市(县)级、省级和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注意管理机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关于保护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措施明确管理体制, 设立管理机构; 禁止侵占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和进行破坏景观的建设;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动植物;在风景名胜区开展旅游活动,不得对风景名胜区造成破坏;实行奖罚制度。

      4 文化遗迹保护的法律规定文化遗迹地概念△又称为自然和文化遗迹地,是指具有一定科学、文化、历史、教育、观赏价值的自然或人文景物、现象有其保留或遗迹地。按其形成原因,可分为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自然遗迹地的概念△ 是指由自然过程形成的具有一定科学、 文化、 艺术、 观赏价值的自然客体及其保留或遗迹地。

      人文遗迹地概念△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创造的具有一定科学、文化、历史、教育、观赏价值的人工客体及其保留或遗迹地。文化遗迹地的主要保护管理措施有:(记标题)⑴划分等级,有重点地保护。⑵限制文化遗迹地内的工程建设。⑶控制文化遗址的迁移、拆除和改作他用。⑷严格限制文化足迹地的考古发掘。

      必须掌握的概念⑴区域环境它是指占有特定地域空间的各种自然因素或人工因素组成的综合体。⑵特殊区域环境在区域环境中有一类对科学、文化、教育、历史、美学、旅游、经济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着特殊价值的区域环境,这就是特殊区域环境。⑶自然保护区, 是指对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手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 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⑷风景名胜区是指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划定的,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 环境优美, 并具有一定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可供人们游览、 休息或进行科学、 文化活动的区域。分为天然风景名胜区和人工风景名胜区。⑸文化遗迹地又称为自然和文化遗迹地,是指具有一定科学、 文化、历史、教育、观赏价值的自然或人文景物、现象有其保留或遗迹地。⑹人文遗迹地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创造的具有一定科学、文化、历史、教育、观赏价值的人工客体及其保留或遗迹地。

      第二十八部分

      1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国际环境法概念★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点△⑴国际环境法主要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规范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国内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关系,但是这不是国际法的主要目的。⑵国际球状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过程所产生的各种关系。⑶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规范国际法主体行的规则体系具有拘束力。⑷国际环境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同它关系是最密切的是国际法和国内环境法, 因此它既有国际法又有国内环境法的特点。

      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关系○

      ⑴一方面是国内法的重要问题,通常由宪法作出明确的规定。⑵另一方面它也是国际法的基本问题,因为它同国际法的性质有直接关系。⑴国际条约在中国直接适用,不需国内立法机关将它转成国内法;⑵国际条约具有优先于中国国内法的效力。

      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国目前签署条约(60 多个)的特点○

      中国在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参加的条约占90%以上,这与中国国内的环境立法的发展呈现相同的上升趋势;这些条约所涉及的领域主要是海洋、生物、大气、外空、南极等。2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辅助性渊源、软法。

      国际条约★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在国际环境法中占有很重要地位,是最主要的渊源。注意:全球性多边条约经常采用“框架条约+议定书 +附件”的模式。

      软法的概念○

      这些文件可以是有约束力,也可以是无约束力, 其法律效力不是十分明确的法律,称为“软法”。

      3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派生和有限的主体。国际环境法领域中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有三类:

      ⑴联合国系统的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和其专门机构。⑵二是联合国系统以外的区域性国际组织。⑶三是根据环境条约或其他条约建立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重点)△国际环境法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种环境要素,二是国际环境法主体针对这些环境要素所从事的各种行为。

      环境要素:⑴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⑵国家管辖外的环境与资源分为三部分, 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享的环境与资源。二是人类共有物。 三是受特定国际条约规范的区域。

      4 国际环境责任和争端的解决(重点)国际环境责任略争端的解决现代国际法允许的争端解决方法,可分为两类: 一政治方法 (又称外交方法) ,包括谈判、 协商、 调查、 斡旋、和解等。二是法律方法,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

      5 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重点难点)△每一阶段时间,代表条约要记住略自己看一下

      第一阶段 19 世纪中叶到 1945 年联合国建立

      第二阶段 1945 年联合国建立到1972 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第三阶段 1972 年斯德哥尔摩会议1992 年里约会议

      第四阶段 1992 年里约会议以后

      第一阶段 19 世纪中叶到 1945 年联合国建立主要国际条约集中在界河、 国际河流及其沿海渔业资源德管理和水污染德防治野生物种德保护两个对国际环境法德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德国际仲裁案例1893 年的“太平洋海豹仲裁案”(触及到国家管辖范围以外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问题,并表明国际法在相关的争端解决和行为规范的建立方面有补课忽视的作用。)1938 和 1941 年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第一个因跨界污染引起环境责任的案例)

      第二阶段 1945 年联合国建立到1972 年斯德哥尔摩会议签订的条约有: 《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海洋环境领域最早的多边国际公约)、《南极条约》、 《禁止核试验条约》、《外空条约》。

      第二阶段, 1948 年世界上第一个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国际组织——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UCN宣告成立第二阶段,海洋环境的保护成立重点第三阶段 1972 年斯德哥尔摩会议1992 年里约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即斯德哥尔摩宣言)《人类环境宣言》的组成宣布对 7 项原则的共同认识 公布了 26 项指导人类环境保护的原则其中第 21 项原则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肯定各国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但同时也强调各国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会损害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

      第三阶段, 1972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建立第三阶段的环境条约开始注重改善条约实施和执行机制1982 年,为了纪念同时也为了审议斯德哥尔摩会议成果,通过了《内罗华宣言》

      第三阶段涉及到的重要案例有

      1974 年的渔业管辖权案

      1974 年的核试验案1982 年的加拿大金枪鱼案

      1988 年的美国加工鲱鱼案1991 年的墨西哥金枪鱼案

      第四阶段 1992 年里约会议以后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布伦特兰委员会) 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概念和原则第四阶段通过的文件有《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通过的公约有《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里约宣言》对《斯德哥尔摩宣言》的发展。明确发展权发展中国家优先考虑具体措施 强调妇女和青年在环境管理和保护的作用排除科学不确定性对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影响核损害属于国家责任核损害的危害具有广泛性、严重性和持久性。

      调整核损害事故的公约:《巴黎公约》(获得大部分核能国家支持)《维也纳条约》《核动力船舶经营者责任的巴塞尔公约》《核物质海上运输民事责任的巴塞尔公约》对陆地生物资源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全球性、地区性和双边条约来进行的。

      陆地生物资源养护国际立法最主要的条约:《湿地保护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养护公约》1971 年的《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公约》是第一个希望全球都能参加的保护野生动物的国际公约。但其有两个主要问题:缺少一个正式的基金向发展种国家提供所需要的帮助,缺少一个内在的关于公约修改的程序。1973 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创新之处是把许可证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加以应用。生物多样性指: 基因多样性, 物种多样性, 生态多样性。在《生物多样性公约》 谈判中最复杂的问题就是生物技术的转让问题海洋生物资源最主要的两类是鱼类和海洋捕乳动物1923 年的《国际太平洋哈利布特公约》是第一个真正对主权国家特有的国内养护海洋物种的权利进行国际有效调整的范例。该公约设立了第一个渔业委员会。除了各种渔业委员会外,另一个在海洋生物养护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国际机构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公海捕鱼及生物资源养护公约》是唯一真正涉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问题,并要求各缔约国承担养护的责任。《大陆架公约》也间接涉及海洋资源的保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可以说是给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海洋分成不同的区域,具体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以及公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没有对这类渔业资源的养护制定协调的标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特殊的海洋资源迁徙性海洋生物, 海洋哺乳动物, 为产卵而流入江河或海洋的鱼类。

      2 海洋污染防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重点)

      对保护海洋环境责任作出最全面规定的是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国际海洋法作出的重大改变不在把对海洋的污染视为种默认的自由,而是全面的法律责任。(最重要改变)船旗国和沿海国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重点放在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管制和合作方面《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伦敦公约)是第一部对油轮所造成的油污染进行管辖的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马波尔公约)主要通过技术措施来限制排放原油入海船舶对海洋的污染及防治责任沿海国对船舶污染的管辖权的规定(多选)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项主要创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不独享强制执行权港口国和船旗国同时享有对船舶的管辖权,但两者发生冲突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只赋予船旗国在所有案件种有优先管辖权。沿海国干预权理论是被认为法律上的必要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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