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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自考00043经济法概论押题复习资料

    2021-06-23 14:22:43   来源:广东自考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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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10月广东省自考考试已经临近,想必很多考生都对自己所学的专业科目而找资料,以下是广东省自考网为您带来的押题资料汇总。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考试-知识点押题资料

      第一部分

      选择题:

      一. 公司的特征: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严格依法组成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是:

      1. 公司是股权制企业;

      2. 公司实行有限责任;

      3. 严格的法定

      二. 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2.公司法体现着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3.公司法体现着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结合;4.公司法体现着国家意志与公司股东意志的结合;5.公司法体现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三.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 人一下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

      3. 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四.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有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是:

      1. 人合资合兼具;

      2. 股东数额限制;

      3. 募股集资封闭;

      4. 股份不须等额;

      5. 转让严格限制;

      6. 组织结构简单。

      五.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限制: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犯有财产罪或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刑,执行期未逾 5 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 5 年;

      3.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6.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六.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地位:

      1.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关;

      2.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

      3.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

      4. 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七.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其注册资本有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是:

      1. 募股集资公开;2. 股东数额低限;3. 全部股份等额;

      4. 股份自由转让;5. 典型资合公司;6. 设立要求严格。八.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 人以上 200 人一下为发起人;而且要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责任;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九. 股票及其特征:

      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特征是:

      1. 它是权利证券;2. 它是有价证券;3. 它是政权证券;4. 它是要式证券;5. 它是风险证券。

      十. 新股发行的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交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十一. 上市公司的特点: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特点是 :

      1. 上市交易的股票只能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2. 上市交易的地点只能是国家法定的交易场所;3. 上市交易要经过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决定上市才可进行。

      十二. 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3. 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 持有股票面值达 1000 元人民币以上的股东不少于 1000 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 25%以上,公司股本超过 4 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 15%以上;

      5. 公司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且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

      件。

      十三. 股票上市交易的暂停的情形:

      1. 公司股本总额、股份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

      3.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 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简答题: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有哪些?

      (1)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 遵守公司章程;

      (3) 以其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 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5) 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论述题:

      1. 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与竞业禁止:

      (1)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2)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3)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4)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股权收购请求权的情形。

      (1) 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之间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案例分析:

      1. 股份转让限制:

      (1)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

      (2)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3)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第二部分

      选择题:

      一. 企业的特征:

      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特征是:

      1. 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2. 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 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4. 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

      二.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 性质和地位:

      1. 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

      2. 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3. 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特征是:

      1. 合营企业的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

      2. 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3. 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

      4. 为有限责任公司;

      5. 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总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 企业设立的实体条件:

      1. 独立的组织形式和名称;2.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 有与其预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必须的财产、资金和生产经营条件;

      4. 必要的内部机构和人员;5.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6. 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五.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审议建议权:2. 审议通过权;3. 审议决定权;

      4. 评议、监督权;5. 推荐、选举权;6. 集体合同签订权。六. 破产制度的积极意义:

      1. 破产制度是能在债务人已经破产这一现实条件下,尽最大可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的保护和一定的实现。破产可以使各种不同的债权依法定程序得到清偿,也使同一性质的债权能依法按比例地得到公平清偿;

      2. 破产可使债务人借此摆脱自己已无力摆脱的沉重负担,重新起步;

      3. 任何一个国有企业的破产都会造成国有财产的损失和社会的动荡,但若依法正确处理, 破产对国家对社会也会有积极的作用,这表现了破产法的调整和调节功能。

      七.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情形和条件,《破产法》规定有三种:

      1. 符合《破产法》第 3 条规定的,企业因经营管理 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 整顿期间,债务人有违背和解协议,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3. 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八. 破产违法责任行为的内容:

      1. 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5. 放弃自己的债权

      6. 对上述无效行为涉及的有关财产,清算组有权通过法院予以追回。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如查到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简答题:

      一. 合营企业终止的原因:

      合营企业的终止是指合营企业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解散,情况如下:

      1. 合营期限届满; 2.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 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

      6.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

      7. 除第一种外,其他情况发生时,均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二.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特征主要有:

      (1) 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2)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3) 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4)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14 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

      的出资。合伙人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的,应依法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案例分析:

      一.普通合伙企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由合伙协议约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二.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的决定,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部分

      选择题:

      一. 合同的特征:

      1.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2. 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债的关系;

      3. 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4. 债权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5. 债权合同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合同。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合同自由原则;

      3. 公平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 要约失效的原因: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 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 不可撤消要约:

      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不可撤销,因为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即表示要约人默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 2.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五. 承诺生效的时间,主要有如下规定:

      1.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 当事人以实际履行作为要约,相对人以受领行为作为承诺,受领时为承诺生效时间;

      4. 承诺生效的意义在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六. 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七. 导致合同变更、撤销的事由:

      1. 重大误解;2. 显失公平;3. 欺诈;4. 胁迫;5.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八. 缔约责任及其构成缔约责任的条件:

      1. 缔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缔约责任的条件有:2. 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3. 当事人有过错;4. 相对人有损失。

      九. 缔约责任的适用范围:

      1. 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侵犯对方的商业秘密; 4.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十.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5.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是金钱之债。

      十一. 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况:

      1.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2.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十二. 合同终止的原因:

      1. 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2. 合同解除;3. 债务相互抵销;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6.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十三. 合同的法定解除及其法定解除的条件:

      1. 法定解除又称单方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 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4. 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

      5.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 提存的原因:

      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 债权人下落不明;

      3.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简答题:

      1. 简述承诺的要件。

      承诺的有效条件是:(1)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 简述租赁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答: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2)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3. 简述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显失公平的合同。

      (3)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第四部分

      选择题:

      一.专利法:专利法是指调整在确认、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使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根据《专利法》第 23 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四.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应予以奖励。

      五.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也称形式审查,是指对专利申请文件、委托事项以及是否属于法律

      禁止授予专利权的事项等进行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

      18 个月,即行公布。

      六.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七.专利权的终止(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简答题: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1)独占权(2)转让权(3)许可权(4)标记权

      二.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3)在产品说

      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 申请

      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 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清文件;(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三、专利权的客体(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

      四.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五部分

      选择题:

      一、商标的概念: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性、易于识别的标志。

      二、商标的分类

      1. 注册商标和为注册商标

      2.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 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4.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三、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变更和终止

      1. 注册商标的期限和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 注册商标的变更:注册商标需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

      3. 注册商标的终止:注册商标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注册商标所有权丧失其商标权,法律不在对该注册商标给予保护。注册商标因注销、撤销或被宣告无效而终止。

      八.驰名商标的概念: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驰名商标依是否为注册商标:可分为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四、商标注册的申请

      1 商标注册申请人

      (1) 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 五、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1. 申请日的确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日为申请日。

      2.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3. 初步审定和公告异议

      4. 核准注册

      5. 商标复审 六、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包括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和许可权。

      简答题: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1) 自愿注册原则

      (2) 先申请原则

      (3) 优先权原则 二、商标的构成条件

      1. 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 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第六部分

      一.垄断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是指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垄断具有两个现值特征: 违法性和危害性。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是旨在规制市场中一系列独占市场、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社会公平利益行为的法律。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使用范围及规制对象

      我国反垄断法主要适用于两类垄断行为:一是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二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四.垄断协议的概念: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行为。

      五.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企业之间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或通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六.假冒混同行为:假冒混同行为指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从事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包括下列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2)仿冒知名商品的行为(3)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和他人姓名行为。

      七.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利用报刊、影视等宣传媒体或者其他方法,对商

      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价格或对服务的质量、方式等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宣传。

      简答题: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

      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 是一种竞争行为;

      (2) 主体为实施违法竞争行为的经营者;

      (3) 具有违法性;

      (4) 具有社会危害性。

      三.行政性垄断的概念: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借行政权力,行市场行为”的垄断。四.行政性垄断具有如下特征:

      (1) 行政性垄断是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形成的;

      (2) 行政垄断的目的是保护地方经济利益或部门经济利益;

      (3) 行政垄断的性质主要是指定交易和限制资源自由流通;

      (4) 行政性垄断的后果是导致统一市场的人为分割及市场壁垒。

      五.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

      订立合并协议,根据相关法律合并为一家企业的法律行为。经营者合并其实就是公司法意义

      上的企业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七部分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具有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包括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

      三.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

      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四. 产品的内在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3)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五.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

      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六.产品缺陷的含义与判断标准:《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

      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瑕疵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七.损害赔偿的类型: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

      简答题:

      一.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类型。

      (1) 人身损害赔偿;

      (2) 财产损害赔偿;

      (3) 精神损害赔偿;

      (4) 惩罚性赔偿。

      二.产品责任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2) 缺陷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已经存在;

      (3) 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即已经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

      (4) 产品缺陷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第八部分

      选择题:

      一.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二.损害赔偿的范围(1)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①财产损害;②人身损害;③精神损害。

      (2) 惩罚性损害赔偿

      三.1985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消费者准则》中,国际消费者联盟提出了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1) 得到必需的物质和服务借以生存的权利;

      (2) 享有公平的价格待遇和选择的权利;

      (3) 安全保障权;

      (4) 获得足够资料的权利;

      (5) 寻求咨询的权利;

      (6) 获得公平赔偿和法律帮助的权利;

      (7) 获得消费者教育的权利;

      (8) 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标记。

      四.履行七日内退货的义务:七日内退货是指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之内有权利单方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退还所购买的货物,经营者应返还消费者已支付的购货款。七日内退货制度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理由七日内退货制度,另一种是无理由七日内退货制度。

      五、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 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由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

      简答题:

      一.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内退货制度:

      (1) 消费者定做的;

      (2) 鲜活易腐的;

      (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响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的;

      (4) 交付的报纸、期刊。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1. 依法交易的原则;

      2. 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则;

      3. 全社会保护原则。

      第九部分

      选择题:

      一. 劳动合同的条款:1. 必备条款: 1) 期限;2) 工作内容;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 劳动报酬;

      5) 劳动纪律;6) 终止条件;7) 违约责任; 2. 非必备条款:1) 试用期; 2) 商业秘密保护;3) 职业培训;4) 竞业禁止;5) 知识产权归属;6) 工作地点。

      二. 社会保险及其内容: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筹集资金,向劳动收入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情形而减少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 工伤的认定: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 劳动争议包含的内容:

      1. 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集体福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其效力发生的争议;

      4.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其他争议。

      简答题:

      一.我国劳动法确立了如下基本原则:

      (1)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 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

      (3) 促进就业的原则;

      (4) 维护劳动生产秩序的原则;

      (5) 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如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因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而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部分

      选择题:

      一. 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1. 自然资源的权属关系;2. 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关系;

      3. 自然资源的管理关系;4. 自然资源的保护关系。二. 环境保护的含义:

      1. 环境保护的主体是广泛的;

      2. 保护的内容包括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3. 环境保护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三.同时制度及其内容:

      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内容包括:

      1.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放试运行;

      3.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4.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四. 排污收费制度包括:

      1.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2. 排污费的缴纳;3. 排污费的使用;4. 限期治理制度。

      简答题:

      一.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1) 环境规划制度;

      (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4) 环境标准制度;

      (5) 清洁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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